17 · 倒下以后
何嘉朗 · 基金办公室
2027年2月3日(周三),香港。梁思敏把序章里那个问题又问了一遍,这一次写在投资委员会议程的空白处:“要是你看走了眼,我们亏在哪儿?”
何嘉朗没有先打开清和的模型。他打开的是最高法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在上面找到一份几个月前的公告,打印出来,放在梁思敏桌上:
受理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常州)
申请人:债务人的一家供应商,理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受理日期:2026年11月2日,同日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江苏衍澄律师事务所
债权申报期限:至 2027年1月8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7年1月22日
一家常州的车企。和清和有什么关系?
清和卖电子水泵给车企,这一家正是做新能源车的,在我跟的那条供应链上,是最近倒下的一家。它是不是清和的客户,从外面看不到:年报里客户只写份额,不写名字,法院公告也不列债权人。我拿它当活的例子。
例子说明什么?
一家公司倒下以后,钱怎么分。我们要是买了清和转债,最坏的那一天能拿回多少,不看面值,看我们排在哪儿。
那就把队画出来。
他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面简称破产法)。这一章跟着他读,也跟着另一边的人:在苏州,林舒手里有一份何嘉朗看不到的文件。
破产是一张排队表:谁能先拿,谁能拿回自己的东西,谁只能按比例分剩下的。债权人在出事以前,就该知道自己排在哪里。
直觉:一家餐馆关门那天
一家开了十年的餐馆关门了。门口来了一群人:卖菜的、卖酒的、房东、厨师、银行。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张单子。
如果没有任何规矩,谁会拿到钱?
想好了,看答案
跑得最快的。谁先冲进去搬走最值钱的东西,谁先申请法院查封收银台,谁就拿得多;来晚的什么都没有。大家都去抢,餐馆里还能卖钱的炉灶和招牌,会被拆成一堆废铁。破产法要做的,就是把这场赛跑换成排队。
- 厨师的工资
- 职工排在普通债主前面吗?(第 7 节)
- 银行押着这间铺面
- 有抵押的人能不能先拿走铺面的钱?(第 7 节)
- 酒商寄放在店里的十箱酒
- 不是餐馆的东西,能不能直接拿回去?(第 4 节)
- 关门前一个月,老板先把欠表哥的钱还了
- 这笔钱要不要吐出来?(第 3 节)
- 有人想把店盘下来接着开
- 能不能不关门,让债主少拿一点,换一个活下去的餐馆?(第 6 节)
1 破产法为什么存在
先猜一个
梁思敏看着公告上的那一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问了一个分析师都会问的问题:它账上的资产,说不定比负债还多呢?
一家公司账上的资产比负债多,法院还会认定它有“破产原因”吗?
想好了,看答案
会。资不抵债只是两条路中的一条。最高法为破产法出过几份司法解释,第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下面叫破产法解释一)专门列了几种“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也算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钱严重不足或者财产卖不出去,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又没人管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也执行不到钱,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一家车企的厂房和设备都在账上,可现金没了、厂房一时卖不掉,它照样付不了到期的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拆开看,是一个“且”加一个“或”。前一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几样要同时具备:债务依法成立,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没有全部还清(破产法解释一第二条)。后一半二选一:报表、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显示资产不够还全部负债(同一解释第三条),或者上面那几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还有一个细节和清和有关。清和为成都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假如有一天成都还不上,有人说“清和还有钱,成都不算破产”,法院不会听:看的是债务人自己,保证人有钱不改变债务人的破产原因(破产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
筠芯从申请到受理
谁能申请?这几种人。债务人自己有破产原因的,可以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只要证明对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但不能替对方申请和解,因为和解要债务人自己拿方案。公司已经解散、清算到一半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的人必须申请破产清算,这是义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第 7 章讲过清算组走到这一步的那一刻)。筠芯这一单,是一家供应商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重整。
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申请以后有一个时钟: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七日内可以提异议,异议期满后十日内裁定受不受理(《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加起来 22 天。筠芯从申请到受理用了 24 天,多出 2 天。这不一定是谁违规: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日子不算在里面(破产法解释一第七条第三款),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十五日。公告上看不出是哪一种。
受理那一天起,变了什么
受理是一道闸。从那天起,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由它自己说了算:
受理以后,债务人给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欠它钱的人、替它保管东西的人,只能向管理人还钱、交东西(《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清和以后从筠芯收的钱,只能是受理以后的新货款。
双方都没履行完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还是解除;二个月不通知,或者对方催告后三十日不答复,视为解除;选择继续的,对方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筠芯:受理后第 4 天,管理人通知继续履行和清和的供货合同。
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正在打的官司和仲裁先停,等管理人接管再接着打(《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抢先查封的债主,抢到的东西要放回池子里。
有关债务人的新官司,只能到受理破产的法院去打。债务人的负责人要看好账簿印章、如实回答,没有法院许可不能离开住所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筠芯的董事长要出差,得先问法院。
示例从执行走进破产
清和那张 2023年11月28日的发票,一直因为质量争议没付。示例:假如清和当年打了官司、赢了,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下来发现筠芯的账户里没有钱。这时执行法院还有一条路:把案子移送破产审查。最高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下面叫执转破意见)定了几个条件,要同时具备: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任何一个案子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被执行人有破产原因。
案子归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原则上是中级法院(执转破意见第3条)。受移送的法院收到材料,三十日内决定受不受理。要是双方都不同意移送、也没人申请破产,执行法院照常执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参与分配(执转破意见第4条):先执行的先拿,正是破产程序想换掉的那种赛跑。
难点
- 拿破产申请当催款函。法院会先看债务是不是依法成立、到期、没还清。像清和这张有质量争议的发票,债务成不成立本身就有争议,拿它去申请,站不住;受理以后发现没有破产原因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受理以前,申请人也可以撤回。
- 谁能破产。这部法管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这部法的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 4 章讲过普通合伙人在破产以后还要兜底)。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另有一道门: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申请(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 境外的财产。中国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也发生效力(《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一款)。清和要是倒了,它持有的港湾股份也在池子里;香港的法院认不认,是另一回事。
没有它,会怎样
没有破产法,债务人一出事,债主之间就是一场赛跑。赛跑有两个坏处。一是不公平:同样是没担保的货款,跑得快的拿全款,跑得慢的一分没有。二是浪费:每个人都去抢能搬走的东西,一条还能开工的生产线被拆成零件,所有人加起来拿到的,比整体卖掉还少。破产法第一条把目的写成“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它用一个集体程序换掉赛跑:受理那一刻把所有人冻住,再按一张事先写好的顺序表来分;还能救的,给一次重整的机会。
这张顺序表本身也在改。现行的破产法还是最初的那一部,没有修订过(《企业破产法》题注、第一百三十六条)。修订的进度,按中国人大网的消息: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9月8日首次提请审议,2026年8月25日二审,截至2026年10月24日尚未通过。2026 年的注会经济法考试,法规截至 2025年12月31日(《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考试目标),考的是现行法;本章也只讲现行法。
两边怎么看
受理本身不产生分录。清和对筠芯那张旧发票早就全额计提了坏账(第 8 章),受理只是坐实了它在“信用已减值”那一档(第 39 章)。
清和少收的那一部分,能不能作资产损失扣除、凭什么证据扣,要等清偿结果出来:重整看批准的计划,清算看终结的裁定(第 68 章)。
客户进了破产程序,林舒要看清和对它的应收、未发的货和还在履行的合同(第 93 章)。
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受理以后个别清偿无效、执行中止、合同由管理人选。
何嘉朗从公告里读到的是时间表:申报期什么时候截止,第一次会议什么时候开。对一个债主来说,错过这几个日子,比算错一个数更贵。
2 管理人
一家律师事务所接管了一家车企
梁思敏指着公告上的“管理人”一栏:江苏衍澄律师事务所。从 2026年11月2日起,筠芯的公章、账簿和银行账户,都交到了这家律所手里。
示例:假如沧澜会计师事务所前两年审过筠芯的年报,法院能不能指定沧澜当它的管理人?
想好了,看答案
沧澜这一类机构有资格,这一单不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都可以当管理人,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什么算利害关系,最高法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写得很具体,回看三年:其间为债务人提供过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当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和债务人、债权人还有没了结的债的,都算。审计年报就是一种相对固定的服务。道理和第 20 章讲的独立性是一回事:审过账的人,很难再去追查自己签过字的那些账。
法院怎么选
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而且受理和指定是同一天(《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法院手里有一份管理人名册,一般用轮候、抽签、摇号这类随机的办法选(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条)。金融机构,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关系复杂的大案,可以公告邀请中介机构竞争,参与的不少于三家。个人也能当管理人,但要买执业责任保险。
不是每一单都交给中介机构。受理以前已经成立了清算组,或者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要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当管理人(指定管理人规定第十八条),成员从政府部门、名册里的中介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里挑(同一规定第十九条)。中介机构本身也要干净: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过处罚、处分不满三年的,正在被调查的,法院可以认为它不宜担任(同一规定第九条第(一)项)。
管理人不是谁的代理人。它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债权人会议觉得它不公正、不胜任,可以申请法院换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执照被吊销、事后发现有利害关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了债权人的,法院也可以依申请或者主动更换(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它自己也不能想走就走: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辞职,辞职要法院许可。
它要做的事
接管财产、印章和账簿,调查财产状况,做一份财产状况报告(《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 3 节那几笔回款,就是在这一步被翻出来的。
决定内部管理和日常开支,决定没做完的合同继续还是解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前要继续或者停止营业,得经法院许可(同法第二十六条)。
筠芯:继续生产,继续向清和买泵。
管理和处分财产,代表债务人打官司。卖土地房屋、借款、设定担保、放弃权利这类大事,要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卖厂房这种事,债主们都要知道。
一家律所,懂造车吗
律师管一家车企?它连水泵和油泵都分不清吧。
它不用会造车。它可以请人。
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它自己管财产和营业的,还可以聘任债务人原来的经营管理人员来管生意(同法第七十四条)。筠芯的厂长、采购和销售,照常上班,只是签字的人换了。重整里还有一种更彻底的安排:法院批准以后,债务人自己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财产和营业,管理人退到监督的位置上(第 6 节)。法律要的是一个对全体债主负责的人看着,不是一个懂行的人亲自去拧螺丝。
示例管理人拿多少钱
报酬由法院定。最高法有一份专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下面叫报酬规定),按债务人最终用来清偿的财产总额分段封顶:最低一段的上限是 12%,越往上比例越低,最高一段不超过 0.5%。
| 这一段财产 | 这一段的上限比例 | 这一段的报酬上限 |
|---|---|---|
| 0 万元至 100 万元 | 12% | 12 万元 |
|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 | 10% | 40 万元 |
|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 8% | 40 万元 |
|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 | 6% | 240 万元 |
| 5,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 | 3% | 150 万元 |
| 10,000 万元至 30,000 万元 | 1% | 200 万元 |
| 合计 | 682 万元 |
3 亿元的池子,管理人最多拿 682 万元,合 2.27%。表上还有两条容易漏的:担保权人优先拿走的那部分担保物,不算进这个基数,因为那一块本来就不归普通债主分;管理人为担保物的看管、变现出了力,可以另向担保权人收一点,但比例不超过上限的10%(报酬规定第十三条)。报酬从债务人财产里优先支付,它属于破产费用(第 4 节)。
上限之内定多少,法院要看几样:案子复杂不复杂,管理人勤勉不勤勉,它为重整、和解出了多少力,担了多大风险,当地的收入和物价(报酬规定第九条)。钱可以分期拿,也可以最后一次拿(同一规定第三条)。债权人会议嫌贵,要书面向法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附上会议决议(同一规定第十七条)。把“为重整出力”写进因素表,是在鼓励管理人去救,而不是一卖了之。
做错了,谁来赔
管理人要勤勉、忠实。没做到的,法院可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赔(《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最常见的一种失职是该追的钱没追:管理人因为过错没行使撤销权、让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债权人可以起诉管理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二款,下面叫破产法解释二)。所以第 3 节那几笔回款,管理人不能视而不见:查了、判断了、决定不追,要有理由留在档案里。
法院为什么不自己管
债务人的老板不能再管,因为出事的往往就是他;最大的债主也不能管,因为它会先顾自己。破产法找了第三种人:一个由法院指定、对所有债主负责、拿固定比例报酬的专业机构。随机指定和分段封顶,是为了防两件事:管理人和某个债主走得太近,管理人把程序拖长了多收钱。代价是,管理人不熟悉这家公司,接管的头几个星期,往往是一家企业最容易失血的时候。
两边怎么看
管理人的报酬和费用从债务人财产里先付,这一块越大,普通债主分到的越少。
接管以后,债务人的申报和缴税由管理人代为办理,第 68 章再提。
会计师事务所当管理人和当审计师是两种角色;回看期内做过债务人审计的,不能当它的管理人;道理和第 20 章讲的独立性一样。
法院指定,名册里随机或竞争;利害关系回看三年;报酬分段封顶、优先支付;不勤勉要罚要赔。
何嘉朗估一笔不良债权的回收,会先扣掉破产费用:管理人的报酬、评估拍卖的费用,加起来可能吃掉池子的几个百分点。
3 追回:出事以前流出去的钱
林舒 · 审计现场
同一天,苏州。林舒在清和的应收账款底稿里,把筠芯单独拉了一页。回款记录里,筠芯在受理前六个月之内付过 6 笔货款,合计 127.35 万元:
| 收款日 | 发票号 | 金额 | 到期日 | 和到期日比 | 方式 |
|---|---|---|---|---|---|
| 5月13日 | QH20260004601 | 17.91 万元 | 5月15日 | 提前 2 天 | 银行转账 |
| 5月19日 | QH20260004807 | 18.21 万元 | 5月17日 | 晚 2 天 | 银行转账 |
| 5月29日 | QH20260005578 | 20.91 万元 | 5月30日 | 提前 1 天 |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
| 6月22日 | QH20260007309 | 19.24 万元 | 6月23日 | 提前 1 天 | 银行转账 |
| 8月17日 | QH20260011297 | 15.11 万元 | 8月18日 | 提前 1 天 | 银行承兑汇票(筠芯出票) |
| 10月26日 | QH20260015920 | 35.96 万元 | 10月26日 | 到期当天 |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
钱都收进来了,还有什么好看的?
看它们会不会被要回去。
受理前六个月里筠芯付给清和的这 127.35 万元,管理人能不能要回去?
想好了,看答案
要看四个问题,林舒手里的纸只能答一半。这些钱都在受理前六个月之内;每一笔都是单独还一个债权人的旧账,属于个别清偿。另外两个问题的答案不在清和的档案里:付钱那一天,筠芯是不是已经有破产原因?付这些钱,是不是让它自己的财产受益了?下面的打勾表一项一项讲。要不要追、法院支不支持,是管理人和法院的事。
迹象,不是打勾表
规则本身只有一句: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最后一项是难点。付清和的货款,是为了让清和继续发货、让筠芯的生产线不停,这能不能算“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一种看法是能:没有这些泵,它的车造不出来,资产贬得更快。另一种看法要看时间:9月7日以后清和已经停货,10月26日那一笔 35.96 万元付的是停货以前的旧账,换不来任何新货。同一句规则,落在同一个客户的 6 笔钱上,可能是两种答案。
付的方式不改变这个测试。表里有 2 笔,是筠芯把别人开给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清和,包括申请以后、受理以前的那一笔(第 12 章留下的问题)。那张票是筠芯自己的财产,背书出去,就是拿自己的财产单独还了清和的旧账,和银行转账一样,落在上面同一条规则里。另一笔是它自己开出、银行承兑的汇票,钱最后由银行付,银行再回头找它(第 5 节)。
两个往回看的窗口
破产法往回看,开了两扇窗,长短不一样。把筠芯这一年的事放上去:
窗口为什么开这么长
只管受理以后、不管受理以前,赛跑就会提前开始:知道公司要出事的人,会在受理前的几个月里把钱抢走。往回追的期限,就是把那条起跑线往前挪。可挪得太远、追得太狠,又会伤到正常的生意:供应商怕半年内收的钱都会被要回去,干脆不再赊货,一家本来还能救的公司就真倒了。所以法律分了层次:一年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直接可撤;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要加上“当时已有破产原因”,还留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口子;最恶劣的几种,干脆无效。
提前几天付的,算不算“提前清偿”
表上有 4 笔是在到期前几天付的。破产法另有一条:受理前一年内提前清偿没到期的债,可以撤销(《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破产法解释二把它收窄了:提前清偿的债在受理以前已经到期的,不撤;但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又有破产原因的除外(第十二条)。这几笔都在受理以前到期了,又都在六个月之内。所以“提前几天”本身不改变答案,问题又回到打勾表的那几格。
一年以内的几种行为
再往前推。受理前一年以内,有下面几种行为管理人可以请求撤销,不问债务人当时有没有破产原因: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给没有担保的旧债补设担保,提前清偿没到期的债,放弃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筠芯就有一件。2026年4月17日,它把一处厂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给了一家关联企业,在受理前一年之内。第 10 章讲过,换在破产以外,清和这样的债主要自己去撤这次转让,要过四道关;进了破产,这件事先归管理人,而且只看交易的价格明不明显不合理,不用证明买方知情。撤销以后,双方互相返还;买方要回已经付的价款,那笔债算共益债务(第 4 节),可以先拿(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否则就没人敢和快出事的公司做正常买卖了。管理人要是一直不撤,债权人还可以按民法典自己去起诉(同一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不用撤,本来就无效的,和另外两种追回
撤销要管理人去法院请求;还有三样东西,管理人可以直接往回要:
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一律无效,没有期限的限制,流出去的财产管理人追回(《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比撤销更重:不用等法院撤,它本来就不算数。
受理以后,股东没缴足的出资马上要缴,不管章程定的期限还有多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第 3 章那家认缴期很长的机器人客户,要是进了破产程序,股东的认缴期限就提前到了今天。
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权拿走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同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已经有破产原因时,高管还给自己发绩效奖金,这笔钱算非正常收入(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池子里装的是什么
追回来的东西,放回同一个池子:债务人财产。它是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加上受理以后到程序结束前取得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不只是现金和厂房:能用钱估价、能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都算(破产法解释二第一条),和别人共有的财产里它那一份也算(同一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押给银行的厂房也还在池子里,只是银行能先拿(同一解释第三条;第 7 节)。
筠芯自己也是别人的债主:经销商欠它的车款,就是它池子里的一项。受理那天起,这些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同一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管理人有时间去一笔一笔地收。
两边怎么看
要是某一笔回款被撤销,清和要把钱退回,应收账款重新出现,再按能拿回多少重新计提(第 39 章)。
退回的货款不改变当初的增值税;重新挂回来的应收以后成了损失,按资产损失的证据扣除(第 68 章)。
林舒要盯到审计报告日:管理人有没有来函要求返还。来了,是一件期后事项(第 52 章)。
一年内几种行为可撤;六个月内有破产原因时的个别清偿可撤,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逃债隐匿、虚构债务无效;欠缴出资立即到期。
何嘉朗给一家供应商估信用风险,会把“客户破产前六个月的回款可能被追回”算进去:坏账不只是收不回来的部分,还有收回来又要吐出去的部分。
4 取回、抵销,和随时要付的钱
一张旧发票,四张新发票
马骁把筠芯那一页往下翻,看见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应收:
同一个客户,同样是清和的泵。为什么旧账要排队,新账却照常付?
想好了,看答案
因为新账不是破产债权,是共益债务。受理以后,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和清和的供货合同(第 1 节);管理人请对方继续履行双方都没做完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债就是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一样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用等分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这也是清和愿意恢复发货的理由:第 9 章讲过清和停货时用的不安抗辩,到这里换成了一个更硬的保障。
池子里先付的有两样,都不用等分配(《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程序本身的成本:诉讼费,管理、变价和分配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人的费用。
筠芯:江苏衍澄律师事务所的报酬从这里付(第 2 节)。
为了让大家的财产继续运转而欠下的债: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继续营业要付的工资和社保,还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等几种。
筠芯:清和受理以后发的 4 张发票。
钱不够同时付两样的,先付破产费用,各自按比例;连破产费用都付不起,管理人要请法院终结程序(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受理以后为了继续营业借的新钱,不论走的是哪一种程序,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者第一次会议以前经法院许可的,出借人参照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排不到原有担保的前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下面叫破产法解释三)。
不是它的东西取回
还有一种人根本不用排队:东西本来就不是债务人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把它取回(《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债务人替别人仓储、保管、加工、代销、借用、租赁的东西,不是债务人财产;所有权保留买卖里买方还没取得所有权的货,也不是(破产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二)项)。
清和的汽车热管理业务,2021 年起的标准销售条款里就有一条所有权保留。那张 2023 年发票上的泵,清和为什么拿不回来、没登记的保留在破产里还剩什么,第 10 章已经讲完了。这里只补破产程序这一侧的几条:买方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价款视为马上到期,要及时付;管理人选择解除的,卖方可以取回(同一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回要在变价方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交付表决以前提出;晚了也还能取回,只是要承担迟延行使取回权增加的费用(同一解释第二十六条)。取回时还要先付清加工费、保管费、运费这类费用(同一解释第二十八条)。
示例还在路上的那一车泵
受理那天,清和并没有货在筠芯的路上(8月27日以后就停了货)。示例:假如清和在受理前几天又发了一车,价值和最后那一批一样,35.96 万元,11月2日那天车还在高速上,筠芯没付钱。法律给了卖方一个专门的权利,叫在途取回: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 “……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清和可以通知承运人停运、掉头。管理人也有一个选择:付清全部价款,请清和照常交货(同法第三十九条)。要是清和一直不出声,等货送到了管理人手里才想起来,就晚了(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那一车泵进了池子,清和只剩一张 35.96 万元的普通债权。
抵销欠它的和它欠的
破产里还有一种不用排队的办法:互相抵掉。债权人在受理前对债务人也欠着钱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筠芯这一单用不上:清和对它没有任何预收款或者应付款。示例:假如清和欠筠芯一笔 3.00 万元的返利,就可以拿它抵掉旧账里的同等部分,这一块等于全额收回,而不是排队按比例分。
- 被抵的那笔要到期
- 不要求:受理时哪一方的债没到期,管理人都不能以此反对(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三条)
- 种类、品质要相同
- 也不要求(同一条)
- 通知到达对方生效
- 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没有异议的,从它收到通知那天起生效;有异议的,三个月内要起诉(同一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谁都可以主张
- 只有债权人可以;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除非抵销对债务人财产有利(同一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破产里的抵销比平时宽,所以要防人钻空子。下面几种情形不得抵销:受理以后才从别人手里买来的对债务人的债权;知道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破产申请以后,才对债务人负的债;反过来,债务人的债务人知道这些事实以后才取得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后两种有例外: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半年内借着抵销偷偷清偿个别债权人、又落在这几种情形里的,管理人可以起诉主张抵销无效;股东拿自己欠缴的出资去抵公司欠它的钱,也不行(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三扇窄门
取回护的是所有权:东西不是债务人的,拿去分给它的债主,等于拿别人的东西还自己的债。在途取回护的是一个时间差:卖方发货时信的是买方会付钱,货还在路上对方就倒了,法律给它一个掉头的机会。抵销护的是一种朴素的公平:我欠你的照付,你欠我的打折,没有道理。三样都是排队以外的门,所以每一扇都开得很窄:取回要找得到原物,在途要还在路上,抵销要在出事以前就互相欠着。
两边怎么看
受理以后的新货照常记收入和应收;因为是共益债务,坏账风险按正常客户估(第 39 章)。旧发票还是全额计提的那一张。
新货照常开票交增值税;取回自己的货,按退货还是按收回所有权处理,要看合同和发票怎么走(第 64 章)。
林舒把筠芯的应收分成两堆看:受理前的旧账、受理后的新账。新账的回收靠共益债务的地位,她要看管理人继续履行的通知(第 93 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不够时先付费用;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取回;在途取回要在货到以前;破产抵销不要求到期,但有几种不得抵销。
何嘉朗读到某家供应商“对出事客户继续供货”,会先问:新货是共益债务,还是又一笔要排队的旧账?
5 债权怎么报,谁来投票
林舒 · 审计现场
档案袋里还有一份清和寄给管理人的债权申报材料。林舒把它和账面余额并排放着:
| 项目 | 内容 |
|---|---|
| 申报日期 | 2026年12月10日 |
| 债权性质 | 普通债权,无财产担保 |
| 依据 | 发票 QH20230003114(2023年11月28日开具,到期日 2024年1月27日) |
| 申报金额 | 6.79 万元 |
| 其中:货款 / 增值税 | 6.01 万元 / 0.78 万元 |
| 利息 | 未申报(受理后停止计息) |
| 说明 | 当年因质量争议未付 |
| 审查结果 | 2027年1月2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审查确认 |
筠芯:旧账 6.79 万元,12月10日报了,1月22日确认了。2025 年起已全额计提。
受理前六个月的回款 6 笔,127.35 万元。管理人有没有来函?档案里只有债权确认这一份。
新货是共益债务,按账期付。
还有一张它自己开的汇票,2月17日到期。
这张发票 2024年1月27日就到期了。到今天,三年的诉讼时效是不是已经过了?清和的申报还算数吗?
想好了,看答案
算数。按原来的算法,时效到 2027年1月27日就满了,比今天早 7 天;申报债权为什么会中断时效、中断以后从哪天重新算,第 8 章用的就是这张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通过,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破产程序这一侧只多一件事:管理人审查债权时,正要看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破产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二款)。清和在 2026年12月10日就报了,赶在那一天以前;要是拖过了那一天再报,管理人就可能以时效为由不予确认。
报什么,什么时候报
受理时对债务人有债权的人,只能在程序里行使权利。第一步是申报:
- 在期限内报:期限由法院定,从公告之日起算,三十日至三个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筠芯:从公告到截止 60 天。
- 把债权“定格”在受理那天:没到期的视为到期,附利息的从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受理以后的滞纳金和加倍的迟延利息,报了也不确认(破产法解释三第三条)。清和只报了本金和增值税,没有利息。
- 有争议的也报:附条件、附期限的,诉讼、仲裁还没出结果的,都可以报;申报要写明金额、有没有担保,附上证据(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那张发票当年有质量争议,照样报。
- 职工不用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法定补偿金,由管理人调查后列清单公示,职工有异议可以要求更正、起诉(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晚了也能补,但吃亏:最后分配以前还能补报,可已经分过的不再补给他,审查的费用自己出(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几种特别的债权各有规矩。管理人解除了合同,对方拿损害赔偿去报。几个连带债务人都进了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在每一个案子里都报全额(《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保证人还没替债务人还钱的,以将来的求偿权去报,但债权人已经报了全额的,保证人就不能再报(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清和自己就是一个保证人:它为成都子公司 5,700 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示例:假如成都进了破产程序,银行在成都的案子里报全额;清和作为保证人,只有在银行没报全额时,才能以将来求偿权去报。反过来,假如清和这个保证人也进了破产程序,银行可以在两个案子里都报全额,但两边拿到的加起来不能超过它的债权(破产法解释三第五条第二款)。
林舒那张汇票
差异本最后一行,是 8月17日收到的一张汇票:出票人是筠芯自己,承兑人是甲银行,15.11 万元,2027年2月17日到期。第 12 章讲过,承兑人到期照样要向清和付款,出票人进了重整挡不住它。付了以后,银行凭承兑协议对筠芯的求偿权(资金关系,第 12 章)就变成一笔破产债权:出票人进了程序、付款人照样付款的,付款人拿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去申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这张票上没有背书,清和也不必回头向谁追索。风险从清和身上转到了银行身上。银行承兑汇票比一张赊账发票值钱,值在这里。
从申报表到确认
管理人收到申报,登记造册、审查,编一张债权表,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没有人有异议的,由法院裁定确认(《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有异议的,先找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还不服的,要在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起诉(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清和这一笔,第一次会议上就确认了。
债权人会议两道门槛
申报了债权的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有表决权。一次会议这样开:
- 第一次,法院召集:申报期满后十五日内开(《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筠芯:期满后第 14 天。
- 以后,有人提议才开:法院认为必要,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提前十五日通知。
- 谁在场: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到场发表意见;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里指定。
- 怎么投:当场投,也可以用通信、网络的办法。
普通决议要过两道门:人数上,到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金额上,同意的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示例:一次债权人会议,40 个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全部到场,无担保债权一共 5.00 亿元,其中最大的一家银行占 3.00 亿元。25 家小供应商投了赞成,合计 1.00 亿元;银行投了反对。决议通过了吗?清和那 6.79 万元在这里有多大分量?
想好了,看答案
没有通过。人数这道门过了:25 家,超过 40 家的一半。金额这道门没过:1.00 亿元不到 5.00 亿元的一半。两道门要同时过,为的是大户和小户谁也不能单独说了算:银行一家挡得住,但也推不动。清和那一笔在金额上几乎是零,在人数上和那家银行一样,是一票。
几种人的票要另算。债权还没确定的,除非法院临时定一个数额,不能投票:一笔有争议的债权,法院可以先给它一个临时数,让它进会场(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有财产担保、又没放弃优先受偿的,在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这两件事上没有表决权,因为它们先从担保物里拿,剩下的怎么分和它们关系不大。决议约束全体债权人;觉得决议违法、损害自己的,十五日内可以请法院撤销。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表决不过的,由法院裁定;分配方案两次表决不过,也由法院裁定(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会议还可以选一个常设的小班子: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加一名职工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超过九人,要法院书面认可(《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它监督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分配,可以提议开会,决定事情要全体成员过半数。会议可以把部分职权委托给它,但不能整个儿授权(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两边怎么看
申报和确认都不产生分录。确认的金额要和账上应收的原值对得上:6.79 万元,含税(第 39 章)。
确认的债权表,加上以后的清偿结果,是这笔坏账税前扣除时要留的证据(第 68 章)。
债权确认的结果是一份外部证据:金额一致、性质是普通债权。它证明不了能拿回多少(第 92 章)。
期限内申报,未到期视为到期,受理后停止计息;有争议的也报;职工债权不用报;保证人以将来求偿权申报;会议决议看人数和无担保债权额两道门。
何嘉朗看重整案的表决结果会看两个数:同意的人数比例,同意的金额比例。人数高、金额低,说明大户不满意,计划后面可能有变数。
6 重整与和解
关门,还是接着开
何嘉朗 · 基金办公室
回到香港。梁思敏读完公告,问的是另一件事:“法院为什么不让它直接关门?”
关门清算,债主分的是拆开卖的钱。让它接着开,债主分的是它活着值多少钱。一家车企的厂房、生产线、供应商和牌照,整着用常常比一件件拍卖值钱。
谁来决定它值不值得救?
债主投票,法院把关。
这就是重整:在法院的监督下,给一家还有希望的企业一次机会,用一份计划把债减下来、把经营理顺。最高法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下面叫破产审判纪要)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反过来,没有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出清(同一纪要第14条)。纪要不是司法解释,法院在说理时引用它(第 8 章)。
一份重整计划要走的路:
- 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企业有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就可以重整(《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债权人申请清算的,宣告破产以前,债务人或者出资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转成重整(同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筠芯:供应商直接申请的就是重整。
- 重整期间:从法院裁定重整到程序终止。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己管财产和营业。这段时间里,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有危险的除外;别人的东西要取回,得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股东不能要求分红(同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情况继续恶化、没有挽救可能的,法院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 交计划:自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交草案,有正当理由可以延期三个月;不按期交的,宣告破产(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谁管着企业谁写;内容包括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受偿方案和期限。筠芯:草案最晚要在 2027年5月2日交。
- 分组表决:分成有担保的、职工的、税款、普通债权这几组,普通债权组里还可以分出小额债权组;动到股东权益的,加一个出资人组(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权益不受影响的组不参加表决(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每组两道门:到场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同意的债权额占该组的三分之二以上(《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比债权人会议的普通决议高:金额门槛是该组的三分之二以上。
- 批准:各组都通过,计划就通过了;通过后十日内申请,法院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有组不同意、又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批准。
- 执行:债务人执行,管理人在监督期内监督。批准的计划约束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没申报的,执行完了按同类债权的条件拿;减免的那部分,执行完毕起债务人不再清偿(同法第九十四条)。执行不下去的,宣告破产,已经拿到的清偿仍然有效。
往后看筠芯的计划
到今天,筠芯的计划还没有交。本书的时间比何嘉朗走得远一点,先往后看一眼:
2027年4月30日,管理人交来的草案对普通债权这样写:50,000.00 元以下的部分现金全额清偿;超过的部分,现金清偿 10%,其余每 100 元债权换成重整后公司 0.80 元注册资本。
这个计划,对清和这样只有 6.79 万元的小债权人,和对一家借给筠芯 1,000 万元的银行,哪一个更划算?
想好了,看答案
对小债权人划算得多。清和的 6.79 万元里,50,000.00 元拿现金,剩下的 17,861.60 元拿 10% 现金、其余换股权。示例的那家银行,1,000 万元里只有头上那 50,000.00 元拿全额,现金回收率 10.4%。小额全付,是重整计划里常见的写法:小债权人人数多、金额小,一次付清花钱不多,却在每一组的人数那道门上一下子拿到很多赞成票。
计划在普通债权组顺利通过。要是没过呢?还可以强制批准,但条件是一组一组地过:担保债权就担保物能拿全额、延期有补偿;职工和税款能拿全额;普通债权拿到的比例不低于清算时能拿到的;股东权益的调整公平;同组的人一样对待、顺序不违反法定顺序;经营方案可行(《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破产审判纪要还加了一道:债权人分了多组的,至少要有一组已经通过(同一纪要第18条)。“不低于清算所得”是整个重整制度的地板:反对的人可以被拖着走,但不能比关门清算时拿得更少。
示例一家发了转债的上市公司重整
何嘉朗真正关心的,是一家上市公司走到这一步时,转债持有人站在哪里。示例:一家做机器人概念的上市公司进了重整,它发过一只转债。
上市公司重整有一套专门的规矩,是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印发的纪要(《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9条,下面叫上市公司重整纪要),原来那份旧纪要同时不再适用。和普通重整比,几处不一样:
- 哪个法院管
- 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中级法院,住所地还要在那里1年以上,防止临时搬家挑法院(上市公司重整纪要第5条)
- 股东能不能申请
- 只能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清算申请以后、宣告破产以前,由出资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转为重整(《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出资占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直接申请(同一纪要第6条)
- 受理以前
- 法院自己审查 / 材料里要有省级政府的维稳预案,法院受理前要逐级报最高法审查(同一纪要第8条)
- 草案和股东
- 调整出资人权益的,设出资人组表决(《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草案在交付债权人会议十五日前公开;普通债权不能全额清偿的,原则上要调整股东权益,出资人组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一纪要第16条、第18条)
转债单独写了一条:
上市公司重整纪要第19条 “关于可转债的债权金额计算,应以票面金额加上到期利息进行确定。”
转债持有人站在普通债权组里,和供应商、没有担保的银行一起投票。转股权也没有消失,但转股的截止日不能晚于债权申报的截止日(同一纪要第19条):持有人要在申报截止以前选,是当债主排队,还是转成股票、当一个权益要被调整的股东。在一家资不抵债的公司里,这个选择通常不难。
和解只有债务人能开口
和解比重整简单:不改经营,只谈还钱。只有债务人能申请,可以直接申请,也可以在受理以后、宣告破产以前申请,并拿出和解协议草案(《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谁能申请
- 债务人、债权人;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清算申请以后、宣告破产以前,还有出资够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 只有债务人
- 担保权人
- 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 从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 怎么表决
- 分组,每组过半数且该组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 不分组,过半数且全部无担保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法第九十七条)
- 约束谁
- 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 / 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也就是受理时享有无担保债权的人
- 保证人
- 不受影响 / 也不受影响(同法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是靠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达成的,法院裁定无效、宣告破产;执行不了的,也宣告破产。受理以后,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也可以不走和解程序,自己谈好,请法院认可、终结程序(同法第一百零五条)。
两边怎么看
清和按计划拿到现金和股权,是一次债务重组: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收到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差额进损益(第 50 章)。这一步在 2027 年。
没收回、被减免的那一部分,凭法院批准的计划和清偿结果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第 68 章)。
计划在清和 2026 年度审计报告日以后才批准,那一年的报表不因此调整(第 52 章)。
重整可以直接申请或由清算转入;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计划分组表决,每组人数过半且金额三分之二以上;强制批准有地板;和解只能债务人申请,不约束担保权人。
何嘉朗算一只转债在重整里的回收,要算两样:普通债权组的现金和股票能拿多少,换来的股票值多少。前一样写在计划里,后一样要自己估。
7 清算,以及一家集团怎么一起倒
何嘉朗 · 基金办公室
2027年2月3日(周三)下午,何嘉朗在白板上把清和自己画了进去。不是预测,是一个压力测试:假如最坏的那一天真的来了,清和转债的持有人站在哪里。
所以我们的底线不是面值,是排队的位置。
还有队伍前面的人拿走了多少。
清和离那一天远吗?
很远。这只是压力测试。可买债的人,要在离那一天很远的时候就把队看清楚。
五月给投委会的那一页:转债的地板不是面值,是它在这张队里的位置,和排在它前面的人拿走多少。
宣告破产以后
清算从宣告破产开始。宣告以后,债务人叫破产人,它的财产叫破产财产,受理时的债权叫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没人提重整或和解的,管理人核完债权、做完必要的审计评估,就该申请宣告;宣告以后,不能再转回重整或和解(破产审判纪要第24条)。宣告以前还有一条退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替它还清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自己还清了,法院终结程序。
别除权有抵押的先拿
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就那件财产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它不用等普通债主一起分,在清算里还可以随时要求管理人处置担保物(破产审判纪要第25条)。这叫别除权:担保物从池子里“别”出来,先满足它。担保物卖得不够的,没拿够的部分变成普通债权,回到第三顺序按比例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担保物权本身怎么设立、谁先谁后,第 11 章讲。
清和母公司就有这样一位:丙银行苏州分行那笔 4.00 亿元的长期借款,押着新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早已登记。
剩下的怎么分
担保物以外的破产财产,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排三个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法定补偿金。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只按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算进这一顺序。
- 第二顺序:社保和税。职工那一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
-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同一顺序不够分的,按比例。法律没写顺序的债权,破产审判纪要给了几条原则:人身损害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的优先于惩罚性的;罚款、罚金这类排在最后(同一纪要第28条)。第 7 章问过的分配,本章不再展开;分配本身要是违反了公司法,那是第 7 章讲过的违法分配,股东要退回。
变价一般拍卖,分配一般给钱;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有两种债权,钱先替它留着、不马上给: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分配额先提存,到最后分配公告那天看条件成没成就,再决定交给它还是分给别人(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诉讼、仲裁还没出结果的,分配额也提存,破产程序终结后满二年仍不能受领的,分给其他债权人(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完了,或者没有财产可分,管理人请法院终结程序,十日内办注销。终结不是一笔勾销:
程序终结了,这几样还没完
这张顺序表护着谁
担保权人先拿,因为它借钱时就拿走了一样东西作为交换,利率也因此更低;不让它先拿,担保就没有意义,所有借款都会更贵。职工排在普通债主前面,因为他们分散不了风险,工资就是全部。税排在第二顺序,是公共利益的一份。普通债主按比例,是这部法最核心的公平:同一种钱,同一个比例。股东最后,因为他们本来就是赚剩下那一份的人。这个顺序的弱点也明摆着:前面的人拿得越多,普通债主越少;一家看起来很赚钱的公司,普通债主在清算里也可能只拿回一半。
压力测试每 100 元面值能拿回多少
何嘉朗用的是清和最近一份有母公司报表的定期报告:2026年6月30日的半年报。先照这张表原样排一次队:现金按面值算,其余资产按很低的价钱急卖,留给普通债权的钱是 344,027 万元,普通债权一共 237,201 万元,每一位普通债权人都能拿回全额。用这张表测不出地板。
一家公司倒下那天的资产负债表,不会是它健康时的样子:现金先烧掉,借款先借满。所以诚实的压力测试先改资产负债表,再谈每样东西能卖几成;把现金打个折,等于把烧钱的过程藏进了一个比例里。何嘉朗的情景(示例):倒下以前,现金烧掉了 80%,只剩 43,140 万元;银行又借给它 50,000 万元的无担保贷款,也已经花掉;其余各行照 6月30日的账。然后按急卖的价钱变现,现金按面值:
| 资产 | 6月30日账面 | 倒下那天 | 假设能变现的比例 | 能变现 |
|---|---|---|---|---|
| 货币资金 | 215,702 | 43,140 | 100% | 43,140 |
| 应收票据 | 43,855 | 43,855 | 90% | 39,470 |
|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 119,409 | 119,409 | 50% | 59,705 |
| 存货 | 73,430 | 73,430 | 30% | 22,029 |
| 预付、其他应收、持有待售、在建工程等 | 26,416 | 26,416 | 20% | 5,283 |
| 新厂区房屋(抵押给丙银行) | 67,608 | 67,608 | 40% | 27,043 |
| 无形资产,按新厂区土地算(抵押给丙银行) | 18,487 | 18,487 | 40% | 7,395 |
| 其他固定资产 | 122,970 | 122,970 | 20% | 24,594 |
| 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联营) | 56,051 | 56,051 | 0% | 0 |
| 合计 | 743,928 | 571,366 | 228,659 |
然后按顺序往下排(万元):抵押的房和地能卖 34,438,丙银行苏州分行要拿 40,000,没拿够的 5,562变成普通债权;其余资产变现 194,221,先扣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假设 3%)5,827,再付职工 9,350和税 2,403,剩下 176,641给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一共 287,201,其中清和转债按面值加到期利息是 120,106,倒下前新借的是 50,000。
61.5 元,是在一个刻意压低的情景里。决定它的,主要是倒下以前烧掉了多少现金、又借了多少钱:这两样把池子变小、把队伍变长。港湾那 70% 的股权即使在压力下也还值点钱,却被记成了零,这一处偏保守。何嘉朗要的不是一个准数,是一个方向:转债站在第三顺序,前面的人越多、拿得越多,它的地板就越低。
集团里的几家公司:先各算各的
清和不是一家公司,是一个集团。第 3 章讲过那堵墙:成都是另一个法人,它的资产先还它自己的债主,剩下的才归股东清和,再轮到清和的债主。转债持有人只能隔着清和的股东权益,间接够到成都的资产,这叫结构性次级。
用同一个情景算成都(万元;现金同样只剩 20%):成都的资产能变现 8,559,它自己的负债是 8,597,刚好差一点不够;成都的债主每 100 元能拿回大约 99.6 元,比清和转债的 61.5 元高得多。成都那 5,700的银行借款还有清和的保证:银行在成都没拿够的 25,可以凭保证再到清和的队里排一次。这一笔在这里小到看不出来:成都的资产差不多够还自己的债,银行只差这一点,排进清和 28.7 亿元的队里,转债每 100 元的回收动不了 0.1 元。成都要是亏得更狠,这一笔就会变大,转债的地板跟着往下走。
假如法院把清和和成都合在一起审理,所有资产放进一个池子,所有债主排一个队。清和转债的持有人会多拿还是少拿?成都的债主呢?
想好了,看答案
在这组假设下,转债持有人多拿,成都的债主少拿。分开算,转债每 100 元拿回大约 61.5 元(算上银行凭保证排进来的那一点,仍是这个数);合在一起,成都的资产直接进池子,成都的债主也进同一个队,转债大约拿回 62.5 元。成都的债主从大约 99.6 元掉到同样的 62.5 元:他们原本在成都的资产上排在清和的债主前面,合并以后这个位置没了。合并帮的是“穷”的那一家的债主,伤的是“富”的那一家的债主。这就是法院不轻易合并的原因。
法院的原则是分开:每一家的破产原因单独判断、单独一个程序。只有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家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时候,才例外地实质合并(破产审判纪要第32条)。法院收到申请要组织听证,三十日内裁定;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的法院管。合并以后,各家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财产合成统一的破产财产,所有债主在同一个程序里按法定顺序受偿(同一纪要第36条)。第 3 章讲过的“墙塌了”,在公司法里是让几家公司对彼此的债连带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破产法里更进一步,干脆把几家合成一家。
到不了实质合并那一步,还有协调审理:几家关联企业都有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合并条件的,可以集中到一个法院协调审理。它不消灭各家之间的债,不合并财产,各家的债主仍以各家的财产为限受偿;但关联企业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排在其他普通债权后面(同一纪要第39条)。上市公司重整纪要还有一条:重要子公司的重整会让上市公司没了具体业务、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法院对子公司的计划不予批准(同一纪要第27条)。
两边怎么看
债权人这一侧,清算的结果决定应收账款最后能收回多少;在那之前,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第 39 章)。
清算所得要交所得税,那是破产企业自己的事;债权人收不回的部分,凭清算结果和终结裁定作资产损失扣除(第 68 章)。
集团的审计师要看母公司的担保把子公司的风险带回来多少(第 93 章)。
宣告以后不能回头重整;担保权人别除权,差额进普通债权;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职工、社保和税、普通债权依次按比例;关联企业以分开审理为原则,实质合并是例外。
压力测试告诉何嘉朗,转债在清算里的地板主要由这几样决定:倒下以前烧掉了多少现金、又借了多少钱,有担保的债务有多少,子公司自己的负债有多少,资产在急卖时能卖几成(第 132 章接着讲信用分析)。
三栏框:清和对筠芯的那笔债权
筠芯欠清和的那 6.79 万元,2025 年起已经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按往后看到的计划,清和 2027年8月31日可以拿到现金 5.18 万元,外加 128.60 元注册资本的股权。三个地方各会留下什么:
分录(万元,2027 年)
计划执行、债权消灭时,现金这一部分这样记;股权按公允价值另记一行(第 50 章):
账上原来的净额是零,拿回来的钱全是收益。核销本身的道理,第 8 章的三栏框讲过。
税务
坏账准备当初计提时不能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损失真正发生时凭证据扣除:破产清算公告、法院裁定、债务重组协议都在可用的证据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这一单能扣的,是债权减去现金、再减去股权公允价值以后真正收不回的那一部分(第 68 章)。
分析师
回收率 76.3%,在不良债权里算很高,原因是小额全付那一条,不是筠芯的资产好。何嘉朗读一家公司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会问它的违约损失率是怎么来的:同一个违约客户,对小债权人和对大债权人的损失率可以差好几倍。
假如清和在申报以前,已经把这张发票核销了(第 8 章的那一步),计划执行时的分录会有什么不同?利润呢?
想好了,看答案
核销时已经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账上没有这笔应收了。计划执行时,可以先把核销的那一笔恢复(借应收账款、贷坏账准备),再按上面的分录收款;也可以直接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或者冲减信用减值损失,看公司的会计政策。不管走哪一条,利润的影响一样:拿回多少现金和股权,就增加多少收益,而且在 2027 年。
考场视角和对账板
注会《经济法》式的破产题给出一段案情,按问号逐问要求判断并说明理由。这一章的规则在题目里的形状大致有这几种:给出一家公司的资产负债和付款情况,要求判断破产原因是否成立、谁能申请、法院在什么期限内受理;给出受理前一段时间里的几笔交易和付款,要求判断哪些可以撤销、哪些无效、哪些不受影响;给出几样财产,要求判断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谁能取回、能不能在途取回;给出互负的债务,要求判断能否抵销;给出几笔债权,要求判断能否申报、怎么申报、能否表决;给出一次债权人会议或者重整计划的表决数字,要求判断是否通过;给出破产财产和各类债权的金额,要求算出每一类债权人能拿到多少。
CFA 式的题目在本书里是三选一:本章练习 7(5)给出三类债权人,三个选项里只有一个排在最前。CFA 一级的考试形式是三选一的单项选择题,二级是案例题组。
“破产就是关门。”破产有三条路:清算、重整、和解。重整的目的恰恰是不关门。
“有抵押的银行也得按比例分。”有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参加普通分配;只有担保物卖得不够的那一部分,才回到普通债权里按比例分。
“破产前收回的钱就是安全的。”受理前一年内的几种行为可以撤销,受理前六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在债务人已有破产原因时也可以撤销;逃债隐匿、虚构债务没有期限,一律无效。
“债权没申报,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了。”最后分配以前可以补报,只是已经分过的不补;重整计划执行完以后,按同类债权的条件行使权利。
“子公司倒了,母公司的债主也能分子公司的钱。”子公司的资产先还子公司的债主;母公司的债主只能等剩下的。实质合并是例外,不是常态。
- 利润增幅:草稿上 45.0%(6.09 亿元对 4.20 亿元,未经审计);预告区间 40% 到 50%。
- 已解释:45 个百分点中的 0 个。这一章讲的是倒下以后怎么分,没有拆下任何一块。
- 林舒这边:筠芯那张旧发票已经申报、已经确认,全额计提照旧;受理后的新货是共益债务;受理前六个月的 6 笔回款,要盯到报告日,看管理人有没有来函。
- 何嘉朗这边:破产排队表画完了:转债排在有担保的银行后面,也排在子公司自己的债主后面。清和自己离那一步还远,这只是压力测试。
- 未结问题(本章的变化):
- 本章回答:第 8 章留下的“筠芯的重整,清和最后能拿回多少”(规则在第 6 节,数字要等计划批准,本章往后看了一眼);第 9 章留下的“管理人为什么继续履行,继续供货的货款凭什么有保障”(第 1、4 节);第 10 章留下的“那处厂房的转让,破产里谁来撤、凭哪一条撤”(第 3 节)。
- 本章讲了规则,结论不归本章:那处厂房最后撤不撤,由管理人决定、法院裁判。
- 本章改指:梁思敏的问题“看走了眼亏在哪儿”,排队的位置在本章;这只转债值多少,仍是第 112、132、141、159、160 章。
- 第 1 章列的其余 15 个问题照旧,每个标着回答它的章,见第 1 章的对账板。
这一章的压力测试,有没有回答“清和转债值多少钱”?
想好了,看答案
没有。它只回答了最坏那一天转债排在哪里、大约能拿回几成。转债值多少,还要看清和走到那一天的可能性有多大、转股权值多少、市场要多少利差,这些是第 112 章和第 132 章的事。压力测试给的是地板的形状,不是价格。
练习
练习 1–6 是一道大案例的六个小问(注会式),用的是筠芯的真实日期和金额;练习 7 是多步骤的综合题,比一般的考题难,含一道三选一。
练习 1(注会式,申请和受理)。2026年10月9日,一家供应商以筠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重整;2026年11月2日法院受理。(1)供应商申请时要证明什么?筠芯要是辩称“我们账上资产比负债多”,法院会怎么看?(2)供应商能不能申请和解?(3)法院自收到申请起最晚多少天要裁定受不受理?这一单的实际天数说明了什么?(4)受理以后,有一家银行正在执行筠芯的一个账户,会怎样?
(1)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依法成立、已到期、未清偿(破产法解释一第二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资产大于负债不能否定破产原因:钱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等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法解释一第四条第(一)项)。
(2)不能。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通知 五日、异议 七日、裁定 十日,合计 22 天(《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实际 24 天;多出来的可能是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或者经上一级法院批准的延长(同法第十条第三款)。
(4)执行程序中止,保全措施解除(《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银行去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练习 2(注会式,撤销和无效)。下面几笔交易,管理人能不能请求撤销?是否无效?(a)2026年4月17日,筠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一处厂房卖给关联企业;(b)示例:受理前 300 天,筠芯把一台设备无偿送给一家经销商;(c)2026年5月13日,筠芯提前 2 天付清了清和一张货款发票(示例:假设当时它已有破产原因);(d)示例:受理前两年,筠芯的董事长把公司一笔存款转到亲戚名下,账上记成“借款”,以逃避债务。
(a)可以撤销:受理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撤销后双方返还,买方要回已付价款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
(b)可以撤销: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c)债务在受理前已经到期,不按“提前清偿”撤销;但它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当时有破产原因,仍可按个别清偿请求撤销,除非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d)无效,没有时间限制: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管理人有权追回(同法第三十四条)。
练习 3(注会式,取回和在途取回)。(1)示例:受理那天,清和发出的一车价值 35.96 万元的泵还在路上,筠芯没有付款。清和能做什么?管理人能做什么?(2)要是清和等货到了筠芯的仓库才主张,结果呢?(3)示例:筠芯替清和代销着一批泵,受理时还在它的仓库里。清和能不能拿回来?要先付什么?
(1)清和可以取回在途的货:通知承运人停运或改送(《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管理人可以付清全部价款,请求交货(同法第三十九条)。
(2)货已到达管理人后才主张的,管理人不应准许(破产法解释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清和只有 35.96 万元的普通债权。
(3)能。代销的货不是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破产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一)项;《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取回时要付清代销费、保管费这类费用,否则管理人可以拒绝(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还要在重整计划草案交付表决以前提出;过了这个时候也能取回,但要承担迟延增加的相关费用(同一解释第二十六条)。
练习 4(注会式,抵销)。示例:清和欠筠芯一笔 3.00 万元的返利,出自两年前的供货协议(示例)。另外,受理以后,清和的一位关联方以 4.00 万元从另一家供应商手里买下了它对筠芯的一笔 20.00 万元的债权。(1)清和能不能用返利抵掉旧发票?抵销什么时候生效?(2)那位关联方能不能用买来的债权,去抵自己欠筠芯的货款?(3)管理人能不能主动替清和抵销?
(1)能。债权人在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返利出自两年前的协议,属于法律说的“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不落在不得抵销的情形里。管理人收到通知、没有异议的,自收到之日起生效(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抵掉 3.00 万元,剩下的 3.79 万元继续排队。
(2)不能。受理以后才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抵销(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否则谁都可以低价收购债权、全额抵掉自己的欠款。
(3)不能,除非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练习 5(注会式,申报和表决)。(1)示例:要是清和那张发票约定了每月 1% 的逾期利息,能申报到哪一天?(2)筠芯欠一位职工三个月工资,他要不要去申报?(3)示例:重整计划的普通债权组有 5 家到场,3 家同意,同意的债权合计 60 万元,全组债权 300 万元。该组通过了吗?要是没过,计划还有什么路?
(1)算到受理那天为止:附利息的债权自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不用。职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有异议可以要求更正,不更正的可以起诉(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3)没有。人数过半(3 家,超过 5 家的一半),但金额只占该组的 20.0%,不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可以和这一组协商、再表决一次;仍不过的,满足法定条件(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清算所得、经营方案可行等)可以申请强制批准(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而且至少要有一组已经通过(破产审判纪要第18条)。
练习 6(注会式,重整计划的清偿)。按筠芯的计划条款(50,000.00 元以下现金全额,超过部分现金 10%,其余每 100 元换 0.80 元注册资本),算出:(1)清和 6.79 万元的债权能拿多少现金、换多少注册资本;(2)示例:一家 1,000 万元的债权人呢?(3)计划执行完以后,清和还能不能向筠芯要剩下的钱?
(1)现金:50,000.00 元 + 17,861.60 元 × 10% = 51,786.16 元;换股的债权 16,075.44 元,折合注册资本 16,075.44 元 × 0.80 ÷ 100 = 128.60 元。
(2)现金:50,000.00 元 + 9,950,000.00 元 × 10% = 1,045,000.00 元,回收率 10.4%;其余换股。
(3)不能。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要是筠芯有保证人,清和对保证人的权利不受计划影响(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练习 7(多步骤,难于一般考题)。用第 7 节压力测试里“倒下那天”的数字(万元,都已取整):抵押的房和地能卖 34,438,丙银行苏州分行的抵押借款 40,000;其余资产变现 194,22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按其余资产变现额的 3%;职工 9,350,税 2,403;普通债权中,除了丙银行没拿够的部分,其余合计 281,639(其中转债 120,106,倒下前新借的 50,000)。
(1)算出丙银行没拿够的部分、留给普通债权的钱、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以及每 100 元转债面值能拿回多少。(2)假如抵押的房和地能多卖出 5,562,丙银行正好拿够。转债的回收会变成多少?要是何嘉朗不改资产负债表,直接拿 6 月 30 日的账按面值算现金,又会得出什么结论?(3)成都的资产能变现 8,559,负债 8,597,其中银行借款 5,700由清和担保。分开审理时,成都的债主每 100 元拿回多少?银行凭保证在清和的队里多出多少债权?(4)假如两家实质合并(成都的变现额同样扣 3% 的费用),转债每 100 元拿回多少?谁受益,谁受损?(5)(CFA 式,三选一)在这个压力测试里,下面哪一类债权人的回收顺序最靠前?A. 清和转债的持有人;B. 抵押了新厂区的丙银行,就其抵押物;C. 清和的职工。
(1)丙银行没拿够:40,000 − 34,438 = 5,562,变成普通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留给普通债权:194,221 − 5,827 − 9,350 − 2,403 = 176,641。普通债权合计 287,201,清偿比例 61.5%,每 100 元面值约 61.5 元。
(2)普通债权合计减少 5,562,变成 281,639;池子不变,比例约 62.7%,每 100 元约 62.7 元。担保物值多少,直接改变普通债权的分母。后一问:照 6 月 30 日的账原样算,池子有 344,027,普通债权 237,201,转债能全额拿回;压力测试要先假设倒下以前现金烧掉、借款借满,才测得出地板。
(3)成都的债主拿回 8,559 ÷ 8,597,每 100 元约 99.6 元(结构性次级:成都的资产先还成都的债主)。银行在成都没拿够 25,凭连带责任保证在清和的队里多出这一笔,普通债权变成 287,226,转债每 100 元约 61.5 元:成都几乎够还自己的债,所以这一笔小到改不动小数点后一位。
(4)合并以后,池子加上成都的 8,559、扣掉费用,普通债权加上成都的负债 8,597(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和那份保证一起消灭,破产审判纪要第36条),转债每 100 元约 62.5 元。转债持有人受益,成都原来的债主受损:他们从约 99.6 元降到约 62.5 元。所以实质合并只在人格高度混同、分不清的时候才用(同一纪要第32条)。
(5)B。担保权人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不参加普通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C 排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的第一顺序,但那是担保物以外的财产;A 是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
本章小结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加上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受理那天起,个别清偿无效,执行中止,合同由管理人选,法院同时指定管理人。
筠芯:申请到受理 24 天。
一年内几种行为可撤,六个月内有破产原因时的个别清偿可撤,逃债无效。不是债务人的东西可以取回,在途的货可以掉头,互负的债可以抵销(有几种不得抵)。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付。
旧账排队,新货随时付。
申报、确认、表决;重整分组、强制批准有地板;清算里担保权人先拿,然后职工、社保和税、普通债权按比例,股东最后。关联企业分开审理,实质合并是例外。
转债:第三顺序,还在子公司的债主后面。
合上书之前:如果筠芯不是重整,而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被宣告破产清算,清和那 6.79 万元会怎样?哪些规则会变?
想好了,看答案
清和仍是普通债权人,在第三顺序按比例分;能拿多少,取决于筠芯的资产卖了多少、前面的费用、职工和税拿走了多少,没有“小额全付”这种安排,回收率很可能远低于 76.3%。会变的规则:担保权人不再被冻结,可以随时要求处置担保物;宣告以后不能再转回重整;分配用钱,不换股权;程序终结以后,没拿到的部分对筠芯不再有意义(它被注销),对保证人仍可追。
术语对照
| 中文 | English |
|---|---|
| 破产原因 | grounds for bankruptcy (insolvency test) |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不抵债 /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inability to pay debts as they fall due / balance-sheet insolvency / clear lack of ability to pay |
| 破产申请 / 受理 | bankruptcy petition / acceptance of the case |
| 执行转破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 transfer of an enforcement case to bankruptcy review |
| 管理人 | administrator (bankruptcy trustee) |
| 管理人报酬 | administrator’s remuneration |
| 债务人财产 / 破产财产 | debtor’s estate / bankruptcy estate |
| 破产撤销权 | avoidance power |
| 个别清偿 | preferential (individual) payment |
| 取回权 | right of reclamation |
| 在途取回 | stoppage in transit |
| 破产抵销权 | set-off in bankruptcy |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bankruptcy expenses / common-benefit (administrative) debts |
| 债权申报 / 债权表 | proof of claim / schedule of claims |
| 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委员会 | creditors’ meeting / creditors’ committee |
| 重整 / 重整计划 / 重整期间 | reorganisation / reorganisation plan / reorganisation period |
| 分组表决 / 小额债权组 / 出资人组 | class voting / small-claims class / shareholders’ class |
| 强制批准 | cram-down |
| 和解 / 和解协议 | composition / composition agreement |
| 破产宣告 | declaration of bankruptcy |
| 别除权 | secured creditor’s right of separate satisfaction |
| 清偿顺序 | order of priority |
| 追加分配 | additional distribution |
| 实质合并 / 协调审理 | 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 / procedural coordination |
| 结构性次级 | structural subordination |
| 违约损失率 | loss given default (LGD) |
大纲对照
- 注会《经济法》三、商事法律制度(四)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概述(JJ-03-081 至 083,第 1 节);2. 申请与受理(JJ-03-084 至 087,第 1 节);3. 管理人(JJ-03-088 至 091,第 2 节);4. 债务人财产(JJ-03-092、093,第 3 节;JJ-03-094 至 096,第 4 节);5. 破产债权(JJ-03-097 至 099,第 5 节);6. 债权人会议(JJ-03-100 至 102,第 5 节);7. 重整(JJ-03-103 至 107,第 6 节);8. 和解(JJ-03-108、109,第 6 节);9. 破产清算(JJ-03-110 至 113,第 7 节);10.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JJ-03-114 至 116,第 7 节)。
- 债权人这一侧的会计在第 39 章(预期信用损失)和第 50 章(债务重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在第 68 章;客户和集团的持续经营在第 93 章;信用分析和回收率在第 132 章。
本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题注、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国人大网《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2026-08-27,转载人民法院报);第七十四次委员长会议新闻稿(2026-10-22);《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考试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通过,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5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6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8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8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4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