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 钱怎么走
林舒 · 审计现场
2027年2月1日(周一)下午,苏州。上午那三个文件夹翻完了(第 11 章),马骁又把清和的应收票据台账导了出来,挑了几行打印给林舒。
| 台账号 | 交票客户 | 出票人 | 承兑人 | 背书次数 | 金额(元) | 收票日 | 到期日 |
|---|---|---|---|---|---|---|---|
| BNQH20260011297 | 筠芯 | 筠芯 | 甲银行 | 0 | 151,109 | 2026-08-17 | 2027-02-17 |
| BNQH20260015920 | 筠芯 | 瑗熠 | 丙银行 | 1 | 359,604 | 2026-10-26 | 2027-04-26 |
| BNQH20260019537 | 筠锐 | 峤启 | 峤启(商业承兑) | 2 | 314,305 | 2026-12-17 | 2027-06-17 |
| BNQH20260023108 | 霖泽 | 砚衡 | 己银行 | 3 | 98,117 | 2027-02-01 | 2027-08-02 |
| BNQH20260023128 | 瑗熠 | 瑗熠 | 丁银行 | 0 | 183,979 | 2027-02-01 | 2027-08-02 |
这张票是筠芯背书给我们的,出票人怎么是另一家公司?
瑗熠开票给筠芯,筠芯拿它付我们 8月27日那批货的钱。票在路上换了一次手,背书就是那一次。
可筠芯 11月2日就进了重整。它背书给我们的票、它自己开的那张,到期还能拿到钱吗?
先看承兑人那一栏。
林舒在差异本上写了三个问题:
① 一张票上,到底有几个人欠清和的钱?② 前面的人出了事,清和受不受牵连?③ 不用票的那些钱,又是怎么走的?
一张汇票把“谁欠谁”从买卖里剥出来,变成一张能转手的纸:拿到它的人只看纸上写了什么,所以它能像钱一样流动,也会像钱一样丢。
直觉:一张转手的演唱会门票
你买了一张演唱会门票,临时去不了,转给了朋友,朋友又转给了他的同事。
- 检票员只看票是不是真的、座位号是多少
- 付款人只看票面写了什么(文义性)
- 你和朋友之间为了这张票吵过架,同事不管
- 你和前手之间的纠纷,挡不住后来的持票人(抗辩切断)
- 票上少印了日期,检票员不认
- 少了法定的记载事项,票据无效(要式性)
- 票丢了,你去售票处挂失
-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第 2 节)
- 演出取消,你可以找卖给你票的人
- 被拒付了,向前手追索(第 3 节)
同事拿着票进场,检票员发现票是假的。同事能找谁?
想好了,看答案
找把票转给他的那个朋友,朋友再往前找。票据上也是这样: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在票上签过字的前手追索(第 3 节)。门票和汇票有一点不同:门票被拒,你只能找卖给你的人;汇票上每一个签了字的人都对后来的持票人负责,持票人可以挑一个最有钱的找。
1 支付结算的规矩
清和的钱是怎么进来的
林舒没急着回答,先让马骁算一笔总账:2026 年清和收回来的钱,都是怎么进来的。
清和一年收回来的钱,大部分是客户从银行账户转过来的,17% 左右是汽车客户交来的商业汇票,绝大多数是银行承兑。法律管这件事,叫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
它有几个特点,都和“钱在银行之间走”有关:
- 银行是中介:钱从付款人的账户到收款人的账户,中间是银行,所以规则一大半是在管银行和账户。
- 要式:票据、结算凭证有统一的格式,金额、日期、收款人不能随便改(第 2 节)。
- 有法可依的一整套:《票据法》和国务院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管票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管账户、结算方式和电子票据,国务院的条例管非银行支付机构。
《支付结算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它给支付结算定了三条原则,说得很白:“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条管付款人:说好了付就要付。第二条管银行:存款人的钱,银行不能替别人做主划走。第三条也管银行:付款人账上钱不够,银行不替他先垫上。这份办法后来改过一次,删掉了几条罚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
一部法、几份规章
这一章要碰到的规则,大致是这几份:
《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最高法的票据纠纷规定;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2–4 节。
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19年2月25日起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决定。
本节下面。
《支付结算办法》里的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人民银行、原银监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 5、6 节。
国务院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多用途预付卡仍按人民银行的预付卡办法;商务部的单用途预付卡办法。原来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6月7日废止,银行卡改按信用卡、收单的专门规定管。
第 6 节。
2026 年考试的法规截止日是 2025年12月31日。上面这些规则最近一次修改或者废止,都在这一天以前,所以考试和今天用的是同一版。
账户一个基本户,其他各有用途
钱要在银行之间走,先得有账户。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
| 账户 | 干什么 | 能不能取现金 |
|---|---|---|
| 基本存款账户 |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日常收付、发工资、取现金都走它(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能 |
| 一般存款账户 | 借款转存、还款和其他结算,开在基本户以外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三十四条) |
| 专用存款账户 | 基本建设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这类要专款专用的钱 | 看资金的种类 |
| 临时存款账户 | 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按现金管理的规定 |
最要紧的一条:
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家单位只有一个“主户口”,其余的户都围着它转。
开户本来要人民银行核准。2019年2月25日起改了:企业办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第一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地区为江苏省、浙江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清和的账户都开在这以前;改了的,是以后新开的户怎么开。
清和成都每年 1,492 笔左右的回款,都要自己开票、自己收。为什么不干脆让成都的客户把钱打到母公司的账户上,省得成都再管一套账户?
想好了,看答案
因为钱是成都的。清和成都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第 3 章),它卖货收的钱是它的财产,要进它自己名下的账户。母公司的账户收成都的货款,等于“谁的钱进谁的账”反了过来:成都的债权人看不见这笔钱,账上也说不清它属于谁。账户也不能借给别人用:“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集团要统一调度资金,可以走合规的资金管理安排,但每一笔钱先要落在它真正主人的账上。成都的回款记录里也是这样:2026 年的回款全部进的是它自己的账。
一个账户从开到销
林舒要给清和每一个账户的开户行发询证函,连同已经销户的。一个单位账户从开到销,有四个时点:
- 开了先等几天: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为基本户、借款转存开的一般户除外(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新开的户,头几天只收不付。
- 资料变了要说:存款人改了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住址这些开户资料变了,也要及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 该销的时候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或者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先销基本户,银行之间互相通知,存款人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第五十条)。还欠着开户银行钱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第五十三条)。
- 拖着不销:银行知道存款人有上面那几种情形,过了期限还不来销户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一家解散了的公司,账户里的钱只进不出。
个人的账户分三类
个人在银行开的结算账户,按功能分三类。Ⅰ类户功能最全,是个人的主账户;Ⅱ类户、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的Ⅰ类户或者信用卡开立,可以在网上开,功能和限额一级比一级小。人民银行引导个人拿Ⅱ类户、Ⅲ类户去做网络支付、移动支付,把主账户藏在后面。两条硬杠杠:“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同一家银行给同一个人开的Ⅱ类户、Ⅲ类户,“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示例:马骁在手机银行上开了一个Ⅲ类户,专门绑外卖软件。哪天绑定的信息泄露了,账上的钱也不会超过 2000元,他的工资卡还在后面。
为什么要管得这么细
账户是钱留下的脚印。一家企业只有一个基本户、其余各有用途,监管就能顺着账户看清钱从哪来、到哪去:反洗钱、税务稽查、法院冻结,靠的都是这张脚印图。取消开户许可,是把事前审批换成事中事后监管:开户变容易了,用错了的代价没有变小。
难点账户开对了,用错了
账户管理的麻烦,多半不在开户,而在使用:
- 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取现金(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示例:一家公司为了发年终奖,从开在另一家银行的一般户里直接取现金,银行不能办。
- 临时户有期限,到期要办展期或者撤销(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不能拿账户逃税、逃债、套现:“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
银行存款按账户核算;母子公司各有各的账户,合并报表才把它们加在一起(第 47 章)。
税务检查常常从银行流水入手,钱进了谁的户,是查收入的第一条线索(第 58 章)。
林舒向清和每一个账户的开户行发询证函,连同已经销户的;账户清单本身就是一条证据(第 93 章)。
四种账户,一个基本户;一般户不取现;账户不能出租、出借;新户先等几天,资料变了要报,该销就销;个人账户分三类。
何嘉朗看不到账户清单,他看的是货币资金里有多少受限,比如保证金、冻结的钱。
2 一张票上的几层关系
那张票的正面和背面
马骁问的那张票,台账号 BNQH20260015920。电子票据没有纸,正面和背面是票据系统里的两块信息:
出票人:瑗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收款人:筠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承兑人:丙银行(已承兑)
票据金额:359,604.50 元
到期日:2027年4月26日
背书记录:筠芯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清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和 2026年10月26日收票)
一张票上有好几个名字,名字之间是几层关系:
这几层关系,教科书上有名字:
- 票据关系:上面那一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这几个票据行为,把签章的人和持票人连起来。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先向承兑人要钱,要不到再向签过字的前手追。
- 原因关系:下面那一层。出票人为什么开票、收款人为什么把票背书出去,因为背后有一笔买卖。
- 资金关系:出票人和承兑银行之间:银行为什么愿意替出票人承兑,出票人在银行存了保证金、签了承兑协议。
《票据法》说的票据,“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二条)。三者都是完全有价证券:权利和那张纸(或者那条电子记录)绑在一起,转让权利就要转让票据。
票据的三个脾气
- 文义:签章的人“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四条)。票上写多少就是多少,不看双方私下怎么说。
- 要式:金额要大写和数码同时写,“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改了的票据无效(《票据法》第九条)。格式错了,票就不是票。
- 无因:票据一旦出了手,它上面的权利就和底下那笔交易分开了。底下的买卖出了问题,原则上不影响上面的票据关系(下面的抗辩)。
拿到票,凭什么有权利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且“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对价要是双方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据法》第十条)。清和拿到 BNQH20260015920,付出的对价是 8月27日那批货:筠芯欠清和的货款,用这张票付了。
例外两头: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的,不受对价的限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以欺诈、偷盗、胁迫取得,或者明知这些情形还恶意取得的,“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也不享有(《票据法》第十二条)。
例一筠芯出了事,这张票还算不算数
回到马骁的问题。筠芯进了重整,对 BNQH20260015920有没有影响?
几乎没有。这张票的承兑人是丙银行,承兑以后,银行“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四十四条)。银行到期付款,不看筠芯过得好不好,也不看出票人瑗熠和筠芯之间那笔买卖怎么样:那是下面一层的事。筠芯在票上的身份是背书人,只有在银行不付的时候,清和才需要回头找它(第 3 节)。
票据法上几乎没有影响;破产法上还留着一个问题。这张票是 10月26日背书过来的,离法院受理筠芯重整只差 7 天。管理人会不会回头去看受理前六个月内筠芯的这几次付款,包括这一次背书,能不能撤销?第 17 章讲。
台账上有一张现成的例子:BNQH20260005578也是筠芯背书过来的,出票人聿翼,承兑人丙银行。11月30日到期,比法院受理筠芯重整晚了 28 天,清和当天就收到了钱。
例二泵有毛病,客户能不付吗
筠芯那张 2023 年没付的发票,记录写的是“因质量争议未付”。示例:假如当年筠芯不是拖着不付,而是自己开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付给清和,后来说泵有毛病。(1)清和还拿着这张票,到期去找筠芯要钱,筠芯能不能拒付?(2)清和已经把票背书给了自己的供应商,供应商不知道泵的事,筠芯能不能拒付供应商?
想好了,看答案
(1)能主张。清和和筠芯是这张票的直接当事人,“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票据法》第十三条)。泵有没有毛病、毛病多大,要在这一对关系里争清楚。
(2)不能。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法》第十三条)。供应商给了对价、不知情,筠芯得先付它,再回头跟清和算泵的账。
这一条就是票据能流通的原因:要是每一个后来的持票人都得去查前面每一笔买卖,票据就没人敢收了。
为什么票据要这样设计
票据想做的事,是让一笔欠款像钱一样流通。钱之所以好用,是因为收钱的人不用问它从哪来。票据法用三样东西模仿这一点:文义性(只看纸上写了什么),无因性和抗辩切断(不问前面发生过什么),签章人的连带责任(每个签了字的人都给它担保)。代价是,前手之间的纠纷可能落到无辜的人头上,比如收了票、交了货的人,到头来要自己去打底下那场官司。法律用“明知”“恶意”“重大过失”几道闸门,把不该受保护的持票人挡在外面。
两种抗辩
例二的第二问,靠的是这一条:
《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最高法把抗辩分成两堆:
- 对物的抗辩:票据本身有问题,对谁都能提。“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超过票据权利时效、除权判决已经生效、以背书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 对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提。“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非法手段或者恶意取得的、明知有抗辩事由而取得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的(票据纠纷规定第十四条)。
伪造和变造
伪造是假冒别人的名义签章,变造是改动票面上除签章以外的内容。规则只有两句,但每一句都管着一条链:
- 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十四条)。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字不是他签的),伪造的人也不负票据责任(票上没有他自己的名字),他负的是民事和刑事责任。其他人照旧按自己的真实签章负责。
- 变造: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负责,分不清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金额、日期、收款人这三样是改不得的,改了票据无效(《票据法》第九条)。
票丢了,权利过期了
纸票丢了,补救有三步。第一步,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收到通知就暂停支付。不是每一种票都能挂失止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没填“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只能直接走后两步。第二步,在通知之后 三日内(也可以不先挂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直接起诉(《票据法》第十五条)。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一直停到程序结束。公告要够长:“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票据纠纷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步,期满没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失票人凭判决向付款人要钱。清和现在手里的票全是电子的,存在票据系统里,不会“丢”在路上;纸票时代的这三步,今天主要用在少数纸质票据上。
票据权利也会过期:
| 谁对谁 | 多久不行使就消灭 |
|---|---|
|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 | “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算(《票据法》第十七条) |
|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 |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票据法》第十七条) |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 |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票据法》第十七条) |
| 被追索的人对他的前手再追索 |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法》第十七条) |
过了期限也不是一无所有: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第十八条)。票据上的权利没了,底下那笔买卖的债权也还在,只是要按普通的诉讼时效来算(第 8 章)。
收到票据,借应收票据、贷应收账款,债权换了一种形式(三栏框)。票据到期兑付,才变成银行存款。
票据只是付款方式,不改变增值税:发票开出时已经确认了销项税额。
林舒核对票据台账和票据系统的记录,看票是不是在清和名下、背书是否连续、有没有质押(第 93 章)。
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分开;对人的抗辩被切断,对物的抗辩对谁都有效;伪造的签章不碰真实的签章。
何嘉朗把应收票据看成“快要到手的现金”,前提是承兑人靠得住;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一家企业,它的信用就是这张票的信用。
3 汇票的细节
筠芯自己开的那一张
台账上另一张筠芯的票,BNQH20260011297,出票人就是筠芯自己,承兑人是甲银行。
出票人筠芯在重整,甲银行到期还付不付这张票?
想好了,看答案
付。承兑是付款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以后它就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四十四条)。银行和筠芯之间的事,比如筠芯在银行存的保证金够不够、筠芯欠不欠银行钱,是资金关系,挡不住清和。银行付了钱,再拿着它对筠芯的权利去重整程序里申报(第 17 章)。
清和要做的只有一件:按时提示付款。“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也就是 2月17日起 十日内,到 2月27日。晚了也不是白丢: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付款。清和的票都通过开户行托收,提示付款这件事是银行替它办的: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一张汇票的五个动作
汇票是“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开的;清和收的全是商业汇票,按承兑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条)。
- 出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出票人签了字,就担保这张票会被承兑、会被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 6个月(商业汇票办法第二十五条)。清和台账上的票,从收票到到期都在半年左右:最短 181 天,最长 186 天。
- 背书:“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票据纠纷规定第四十九条),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三十七条)。年底未到期的票里,74% 在到清和之前背书过,最多 3 次。
- 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要自出票日起 一个月内提示承兑;付款人收到后 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不能附条件,附了条件就当作拒绝承兑(《票据法》第四十三条)。清和收到的票,都是已经承兑了的。
- 保证:票据上的债务可以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保证。保证不怕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票据法》第四十八条);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条)。这一点和民法典的保证不同:票据保证不分一般和连带,一律连带(第 11 章)。示例:集团母公司在子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上签了保证,持票人可以直接找母公司。
- 付款:按期提示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票据法》第五十四条)。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地付错了人,自己担责(第五十七条)。没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付错了的,就算重大过失(票据纠纷规定第六十八条)。足额付了,“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法》第六十条)。到 2月1日为止已经到期的 7,519 张票里,清和自己拿到到期的 7,509 张,每一张都在到期当天兑付了;另外 10 张在到期前背书给了供应商,到期去要钱的已经不是清和。
背书还有几条细则。先看最容易弄混的那一条:
示例:马骁手里有一张汇票,正面写着“不得转让”。他还是把它背书给了一家供应商。供应商拿得到票据权利吗?要是这几个字不是出票人写在正面的,而是前一个背书人写在背书栏里的呢?
想好了,看答案
出票人写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硬要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纠纷规定第四十七条)。供应商拿不到票据权利,只能回头找马骁算买卖的账。
背书人写的:票还能转,只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法》第三十四条)。供应商拿到了票据权利,被拒付时可以追出票人、承兑人和别的前手,唯独追不到写了这几个字的那个背书人。
出票人写,是把整张票锁住了;背书人写,只是把自己摘了出去。
其余几种特殊的背书,放在一张表里:
| 背书的样子 | 效果 |
|---|---|
| 附条件的背书 | 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分别转给两人以上 | 背书无效 |
| 委托收款背书 | 被背书人代为收款,“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
| 质押背书 |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
| 过期票、退票的背书 |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
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银行汇票银行自己开的那一种
清和收的全是商业汇票。汇票的另一种是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由它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就是付款人(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它好用在“先把钱锁住,到了再定金额”。
示例:清和要去外地一家设备商那里买一台二手检测设备,价钱要到现场谈,大约 50 万元。它先向开户行交款,申请一张出票金额 50 万元的银行汇票,带着去:
- 用多少,填多少:设备商收票时,在出票金额以内按实际需要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谈下来 46 万元,就填 46 万元。
- 多的退回来: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八条)。4 万元回到清和。
- 填了就不能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二条)。
- 两联一起、按时去:设备商提示付款,“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一联银行不受理(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五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过了期代理付款人不受理(第五十七条),设备商得“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拿着汇票和解讫通知去找出票银行要钱(第六十九条)。
贴现等不到到期日
清和的票要半年左右才到期。等不及的时候,可以拿去贴现: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商业汇票办法第五条)。银行或者财务公司先把钱给持票人,扣下到期前那段日子的利息,到期再自己去找承兑人要钱。
不是谁拿着票都能贴现:申请贴现的持票人,要“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办法第十五条),为的是挡住没有交易、纯为套钱开出来的票。清和台账上到期的票没有贴现过:留在手里的,到期当天由清和自己收回;另有 10 张在到期前背书给了供应商,拿去付了货款。贴现或者背书以后,票据还算不算清和的资产,第 39 章第 5、6 节讲。
被拒付了追索
清和拿到到期的票都兑付了。可台账上也有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一家企业,不是银行。年底未到期的票里,商业承兑汇票有 68 张,合计 977.44 万元。
示例:假如 BNQH20260019537那张,出票人兼承兑人峤启,到 2027年6月17日拒绝付款。票是筠锐交给清和的,到清和之前背书过 2 次。清和怎么办?
- 取得拒绝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提供被拒绝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负责(《票据法》第六十五条)。
- 通知前手:持票人要“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把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自己的前手;晚了也还能追,只是要赔因延期通知造成的损失,以汇票金额为限(《票据法》第六十六条)。
- 挑一个追: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追索(下面的条文)。清和可以直接找筠锐,也可以找更前面的背书人,或者找出票人。
- 追多少:被拒绝付款的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证明和发通知的费用(《票据法》第七十条)。
- 别超时: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行使就消灭:这张票就是到 2027年12月17日前后。对承兑人兼出票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 二年(《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追索不能往回绕:“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被追索的人付了钱,可以拿着票再向他的前手追,再追索的期限是 三个月(《票据法》第十七条)。
到期前也能追: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的,持票人不用等到期(《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难点票据权利和底下的债权,选哪一个
被拒付以后,清和手里其实有两样东西:票据上的追索权,和筠锐欠它的那笔货款。票据付款是为了清偿货款,票没兑现,货款就还在。两条路都能走,但不能拿两份钱。
走票据这条路,好处是可以越过筠锐,直接找更有钱的前手或者出票人;坏处是期限短、手续严(拒绝证明、通知)。走货款这条路,期限按普通诉讼时效(第 8 章),可只能找筠锐一家。实务里,持票人通常先追索,追不到再回到买卖合同。
为什么追索设计成连带
每一个背书人都在票上签了字,等于对后来的所有人说:“这张票不付,我付。”签的人越多,票越可靠,越好流通。连带而且不按顺序,是为了让持票人不必一个一个往回找:它可以挑最有钱的那一个。代价落在中间的背书人身上:他把票转手时,就把自己变成了这张票的担保人。第 39 章第 5 节会讲这个代价在会计上的样子:背书转出去的票能不能从账上拿掉,要看背书人身上还留着多少风险。
票据被拒付,要把应收票据转回应收账款,再评估这笔应收能收回多少(第 39 章)。
拒付不改变已经确认的销项税额;真收不回来,按坏账损失的规定处理(第 68 章)。
林舒在年底检查未到期票据,看承兑人是谁、是不是已经质押或者背书转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有没有出事(第 93 章)。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五个动作;背书要连续;追索可以越级、可以挑人,要证明、要通知、有期限。
何嘉朗把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分开看:前者是银行的信用,后者是一家企业的信用。商业承兑汇票多起来,应收票据就没那么像现金了。
4 本票和支票
两种更简单的票
马骁翻遍台账,没找到一张支票。“现在还有人用支票吗?”林舒说,跟小商户、个体户打交道,偶尔还会碰到。清和的回款里没有本票和支票,这一节用示例。
出票人自己承诺见票就付;这部法律说的本票,只有银行本票(《票据法》第七十三条)。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 二个月;持票人没按期提示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七十九条)。
两方关系:出票的银行就是付款人。
出票人委托开了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见票即付(《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不能写远期的付款日子;持票人要自出票日起 十日内提示付款。
三方关系:出票人、银行、收款人。
银行本票银行自己说“我付”
本票只有银行能开,它在实务里的样子,《支付结算办法》写得更细:
- 两种面额:“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九条);“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第一百零二条),不定额的按申请的金额签发。
- 谁能拿它取现金:申请人先把钱交给银行,银行才签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五条),只有申请人和收款人都是个人,才能用现金本票。
- 过了期: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 二个月(《票据法》第七十八条);过了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还可以拿着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示例:清和要向一家拍卖行交一笔竞买保证金,拍卖行只收银行本票。清和把钱交给开户行,开户行签发一张收款人写着拍卖行的本票。这张票上是银行自己的承诺,拍卖行不用担心清和账上还有没有钱:它和支票的差别,就在这里。
为什么支票要“见票即付”
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银行只替存款人付它账上有的钱。要是支票可以写一个远期日子,它就变成了一张远期的借据,收款人得担心到时候账上还有没有钱,银行也说不清这张票什么时候该付。法律干脆把远期日子抹掉,让支票只做一件事:替现金跑腿。要远期付款,用汇票。
本票只有银行能开,所以它和银行汇票很像:出票的银行自己付,“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背书、付款和追索这些动作,本票和支票都借用汇票的规则(《票据法》第九十三条)。
三种票,必须写的不一样
| 必须记载的事项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 表明是什么票的字样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 支付的方式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确定的金额 | 要 | 要 | 要,但可以授权补记 |
| 付款人名称 | 要 | 不用:出票人自己付 | 要(办理支票存款的银行) |
| 收款人名称 | 要 | 要 | 可以授权补记 |
|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要 | 要 | 要 |
| 缺一项 |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
依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这张表里藏着三种票的性格。本票是“承诺”:出票人说我来付,所以不需要写付款人。汇票和支票是“委托”:出票人请别人付,所以付款人一栏不能空。支票又比汇票多了两处可以空着:金额和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补记之前不能用(《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空着交出去方便,风险也在这里:填多少、填给谁,全看拿到支票的人是不是守规矩。
支票背后的那个账户
支票能不能兑现,全看出票人在银行的那个账户。所以法律从开户一直管到付款:
| 环节 | 规矩 |
|---|---|
| 开户 |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要有可靠的资信、存入一定的资金,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
| 签章 |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
| 金额 | 不得超过付款时出票人在银行实有的存款,“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 出票人的责任 |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账上钱够,银行当天足额付款 |
| 银行付了以后 | 依法付了款,“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也不再负责,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
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支票本身也分几种,看的是票面上印了什么:
| 支票 | 能做什么 |
|---|---|
| 现金支票 | 只能取现金 |
| 转账支票 |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票据法》第八十三条) |
| 普通支票(没印“现金”也没印“转账”) |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 |
| 划线支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 |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银行凭什么付:凭出票人在开户行预留的签章;“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签章不符、密码错了,银行就退票。
示例:清和要是用支票付一家小供应商的修理费,支票上的签章就得是清和在开户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和授权人的签名;印鉴不符,银行退票,清和还可能被罚款(下面的难点)。
支票的几条规则,都是为了一件事:支票是“见票即付”的支付工具,不是信用工具。
《票据法》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示例:一家小供应商收到客户开的一张支票,出票日期写的是 3月2日,旁边还写着“3月31日付款”。它 3月9日拿去银行,银行付不付?要是它 4月15日才去呢?
想好了,看答案
3月9日:付(假如账上钱够)。支票限于见票即付,另行记载的付款日期无效(《票据法》第九十条),写上去的“3月31日”不算数,银行不用等。要看的是出票日期:自出票日起 十日内提示付款,也就是到 3月12日为止,3月9日在这里面。
4月15日: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不付;可出票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九十一条),供应商可以直接找开票的客户要钱,自出票日起 六个月内,到 9月2日(第十七条)。
难点空头支票的罚款,有一条“不低于”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是为了骗钱的,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赔偿另算,“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为了骗钱的,是票据欺诈,追究刑事责任。
小的那张,按比例只罚 600.00 元,碰到了下限,于是罚 1,000.00 元;大的那张按比例罚。下限的意思是:哪怕金额不大,空头支票也不是一件小事。
收到支票,进银行存款要等银行入账;还在路上的支票,银行余额调节表要把它们列出来。
付款方式不改变增值税。
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的“未达账项”,常常是开出去还没被兑付的支票(第 93 章)。
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最长 二个月;支票见票即付,十日内提示,可以授权补记,不能空头。
企业之间几乎不用支票了,何嘉朗在报表里也看不到它们。
5 信用证:银行只看纸
一份信用证,审单要过几关
马骁问:要是哪天有个大客户提出用信用证付款,清和要准备些什么?林舒拿一个示例给他讲。假如一家大的整车厂向清和买一批电子水泵,800 万元,约定用国内信用证付款。清和发货后,把发票、运输单据、验收单交给银行。开证行审单时,要过这几关:
单据相符,银行就得付
国内信用证是银行依申请人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办法第二条)。一份信用证上站着几方:申请人是买方,这里是整车厂;受益人是卖方,这里是清和;开证行替买方开证,通知行把信用证转给清和,交单行替清和把单据交过去。它和背后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
信用证办法第七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一份信用证的一生
从整车厂开证,到清和拿到钱,一份信用证要走过这几步:
- 开证:整车厂向开证行申请,银行可以要它交存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申请人“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信用证办法第十三条)。信用证独立于合同,开证时银行还是要看一眼合同,看的是这笔交易真不真。
- 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并核验开证行的签字、印章、密押这些表面真实性(信用证办法第二十三条)。清和收到的是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通知书和信用证正本。
- 修改:整车厂想把交货日期往后挪,要通过开证行发修改书;清和接受还是拒绝,要给通知,没通知而交单符合修改的,视为接受;“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作拒绝(信用证办法第二十一条)。
- 保兑和议付:清和信不过开证行,可以请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保兑行“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信用证办法第十八条)。清和等不及开证行付款,可以找议付行:“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先把钱垫给清和,叫议付(第三十五条);议付行“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保兑行议付的,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第三十九条)。
- 交单:交单期从装运日算起,信用证没写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十五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办法第十条)。清和发货以后,单据得赶在两个日子之前交出去。
- 审单、付款:就是开头那几关。
几个日子,几条硬规矩
| 规矩 | 内容 |
|---|---|
| 即期付款 | 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 五个营业日内付款 |
| 远期付款 | 同样的期限内确认到期付款,到期日再付;付款期限最长 一年 |
| 只能转账 | “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只能转让一次 |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从第一受益人转给第二受益人 |
| 买方的保证金不够 | 受益人交了相符单据的,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不够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
| 付了就不回头 | 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受益人有信用证欺诈的除外 |
依据:信用证办法第十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为什么信用证要这样设计
买方和卖方隔着几百公里,互不相信:卖方怕发了货收不到钱,买方怕付了钱收不到货。信用证让一家两边都信得过的银行站到中间:卖方只要交出约定的单据,就拿得到银行的钱;买方知道,单据不齐,银行不会付。这和票据的无因性是一个道理:银行愿意替买方付钱,是因为它只需要看纸,不需要懂泵。
也正因为银行只看纸,规则把“看纸”这件事管得很死:审什么、多久审完、不符点怎么说,都写好了。银行不能拿“我再看看”拖着不付,也不能付了以后回头再找卖方要钱。
难点不符点,一次说完
接着上面的示例:清和交单后第 3 个营业日,开证行通知“发票金额与信用证不符”;第 7 个营业日,开证行又就同一次交单补发一份通知,说“运输单据日期晚于最迟装运日”。运输单据上的日期确实晚了。开证行能不能凭运输单据这一条拒付?
想好了,看答案
不能。不符点要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 五个营业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知交单行或者受益人(信用证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份通知错了两处:一是晚了,第 7 个营业日已经过了期限;二是没有一次说完,同一次交单的不符点分成了两次说。运输单据这一条,开证行“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哪怕日期真的晚了。
第一份通知是在期限内发的。发票金额真的不符,开证行可以凭这一条拒付;清和的出路,是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改好发票,重新交单。
要是清和改了发票重新交单,那是一次新的交单,期限从新单据到达的次日重新数。开证行能不能在新的这一次里,提出上一次本该说而没说的问题?办法没有写,这里不下结论。
这条规则逼银行一次把话说完,不能一点一点挤牙膏、拖着不付。
信用证开证时,买方存入的保证金是受限的银行存款;卖方交单收款之前,应收账款照常挂着。
信用证只是付款方式,不改变纳税义务;收款的日子可能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 64 章)。
信用证项下的收款,林舒要看交单、开证行的通知和付款的记录(第 93 章)。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审单据的表面,不看货;不符点要在期限内一次说完,否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付款以后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客户愿意开信用证,说明它把付款的信用交给了银行;何嘉朗在报表里看到的,是保证金和受限的存款。
6 汇兑、托收、卡和电子支付
清和的钱,大多走的是汇兑
回到第 1 节那张总账。清和母公司 2026 年 19,841 笔转账回款、清和成都 1,492 笔,走的都是最简单的一种结算方式,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客户在网银上点一下“付款”,就是向它的开户行签发了一张汇兑凭证。
| 问题 | 规则 |
|---|---|
| 怎么汇 |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今天的企业汇款几乎都是网银上的电汇,几秒钟到账 |
| 回单算不算到账 | 不算: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帐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 还没汇出,后悔了 |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要出具正式函件或者本人身份证件和原来的回单 |
| 已经汇出了 |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收款人在汇入银行开了户的,由汇款人自己和收款人联系退汇 |
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示例:月底,一家客户给清和发来一张网银汇款回单的截图,说货款已经付了,催清和放货。清和能凭这张截图放货吗?
想好了,看答案
不能只凭它。回单说明的是客户的开户行接下了这笔汇款,不能证明钱已经进了清和的账户(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清和要看的是自己开户行的收账通知或者账户流水,那才是款项确已收入的凭据(第一百七十五条)。何况款项还没汇出的,客户还可以申请撤销(第一百七十七条)。
托收承付老办法,规矩最多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它是计划经济年代留下的办法,限制一条接一条:
- 谁能用:收付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清和这样的民营股份公司,不在这张名单上。
- 什么钱能收: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 要有合同、有发货的证明:双方要签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这一条写的还是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今天的合同适用民法典);收款人办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第一百八十六条)。
- 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 承付期: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双方在合同里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不说拒付的,银行视作承付,期满次日把钱划给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 拒付要有理由:“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理由只能是办法列出的那几种:没签购销合同或者合同没写托收承付;未经同意提前交货,或者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没按合同的到货地址发货;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验单或者验货发现货物和合同、发货清单不符;货款已经付过或者算错了(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不在这几种里的,不得拒付;理由不成立的,银行强制扣款。
- 屡次收不回就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暂停它向这个付款人办托收;付款人无理拒付累计到同样次数的,暂停它向外办托收(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示例:一家国有机床厂用托收承付向外地一家国有工厂发了一批货,合同约定验货付款。货到了,付款人发现其中一部分型号和合同不符;它还想顺手扣掉上一批货里双方没算清的一笔钱。它在承付期内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想好了,看答案
不符的那一部分,可以向银行提出部分拒绝付款:验货发现货物和合同不符,正是办法列的拒付理由;要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附上检验的证明(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其余合格的部分要照付。
上一批的那笔钱不能扣: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者以前托收的货款(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那是另一笔账,要另外去争。
委托收款清和的票就是这样收回来的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都可以用,同城、异地都行(第一百九十九条)。清和的票据到期,就是开户行替它通过委托收款提示付款的: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付款人不同,流程也不同:
| 付款人是银行 | 付款人是单位 | |
|---|---|---|
| 付款 | 银行审查无误,当日主动把钱付给收款人 | 银行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接着把钱划给收款人 |
| 拒付 | 自收到委托收款和债务证明的次日起 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 “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
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示例:清和委托开户行,凭一张已经承兑、到了期的纸质商业汇票,向外地的承兑企业收款。对方接到通知以后一直没回音。期限一过,视同它同意付款,银行在期满的下一天上午开始营业时就把钱划过来;要是对方账上的钱不够,银行会通过清和的开户行发来一份未付款项通知书(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四条)。不吭声,在这里等于同意。
银行卡
银行卡分借记卡和信用卡。规范它的老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6月7日已经废止;废止的决定写明,“对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的两份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第6号))。几条要点:
- 信用卡是什么: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花的是自己账上的钱。
- 利率怎么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发卡机构披露利率时要“以明显方式展示年化利率”,不能只报一个日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20〕327号))。
- 还不上了:持卡人欠款超出还款能力、但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和他协商个性化分期还款,“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信用卡办法第七十条)。
预付卡
预付卡分两种,归两个部门管:
| 单用途预付卡 | 多用途预付卡 | |
|---|---|---|
| 谁发 | 商场、餐馆、健身房这类企业,只能在本企业、本集团或同一品牌内用 | 取得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跨商户用 |
| 谁管 | 商务部门:“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适用商务部的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 人民银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具体规则“暂沿用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现行制度规定”(第七十四条),人民银行原来的预付卡办法照样用 |
| 记名和不记名 | 都有 |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
| 限额 |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用途卡办法第十八条) |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预付卡办法第七条) |
| 有效期 |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单用途卡办法第十九条) |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预付卡办法第八条) |
| 怎么买 | 商务部的办法另有规定 | 买记名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预付卡办法第十条);“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要转账,不得用现金,单位的门槛更低;“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第十二条) |
电子支付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手机上常用的第三方支付,背后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境内依法设立、银行以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按用户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资金的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业务分两类:能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的叫储值账户运营,不能的叫支付交易处理;单用途预付卡不算这里的支付业务(第十五条)。
用户放在支付账户里的钱,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其持有的余额有关的利息等收益”(支付机构条例第二十四条):它不是存款,机构不能拿它付利息揽客。
为什么结算方式会越来越少
一笔钱从付款人到收款人,各种结算方式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在不认识的人之间建立信任。托收承付让银行在中间等买方验货,信用证让银行替买方作出付款承诺,汇票让银行或者企业用承兑把信用写在纸上。网银和电子票据出现以后,“钱在路上”的时间缩到了几秒,靠纸和手续建立信任的老办法就用得越来越少;需要信用的那一部分,留给了电子商业汇票和信用证。
电子支付结算的那一笔,什么时候从账上拿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专门规定的是付款的一方: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满足条件时,企业“可选择在结算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三)。收款的一方没有这个选择,应收款项要等钱到账才拿掉(第 39 章第 5 节)。
结算方式不改变纳税义务;收款的日子可能影响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 64 章)。
汇款回单不是到账的证据,林舒对的是银行流水和收账通知;用预付卡和支付账户收款的企业,审计要核对平台的结算单(第 93 章)。
汇兑可以撤销、退汇,回单不证明到账;托收承付限主体、限交易,拒付要有法定理由;委托收款过期不答视同同意;银行卡改按信用卡、收单的专门规定;预付卡单用途归商务部门,多用途归人民银行;支付账户余额不付利息。
何嘉朗看收款方式的变化:客户从转账改成开商业承兑汇票,是在拿清和的钱给自己融资。
回到台账
马骁把年底那一天的台账加了一遍:未到期的票据 2,787 张,合计 4.52 亿元,和报表草稿上的应收票据一分不差。其中银行承兑汇票 2,719 张、4.4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 68 张、977.44 万元。
筠芯背书来的票,承兑银行到期照付;筠芯自己开的那张,银行也要付,清和只要按时提示。前面的人之间的纠纷,挡不住给了对价、又不知情的清和。
依据:《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三条。
票据背书给供应商以后,还算不算清和的资产;商业承兑汇票要不要计提坏账。
第 39 章第 3、5 节。年底的票据怎么盘点、怎么核对:第 93 章。
① 一张票上欠清和钱的:承兑人第一,出票人、每一个背书人都在后面站着。② 前面出事不牵连清和,除非清和知情或者没给对价。③ 转账、票据、信用证、卡:钱走的路不同,规则的核心都是“银行只看纸”。
马骁问:“既然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银行一定付,那它和存款有什么区别?”你怎么回答?
想好了,看答案
有三点区别。第一,要等:票还没到期,钱要到期才到账,中间想用钱只能贴现或者背书出去。第二,银行也可能出事: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可以提前追索(《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可是要追得回来,前手得有钱。第三,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它的信用和银行差得远。第 39 章第 5 节会把承兑人分成几档,看哪些票更像现金。
三栏框:一张票从收到到兑付
BNQH20260005578走完了一张票的一生:2026年5月29日筠芯背书给清和,付的是一张 20.91 万元的发票;2026年11月30日到期,丙银行兑付。
分录(万元)
收票那天,债权换了一种形式:
到期兑付:
票据背书出去、拿去贴现,分录就不是这样了,第 39 章第 5、6 节讲。
税务
没有。增值税在发票开出时已经确认,用票据付款、票据到期兑付,都不产生新的纳税义务。
收到的票据要是被拒付、最后收不回来,才是坏账损失的问题(第 68 章)。
分析师
何嘉朗算应收账款周转天数,算两次:只用应收账款,和把应收票据加进去。
2025 年报:93 天和 112 天。2026 年前三季度:93 天和 122 天。只看应收账款,回款速度差不多;加上票据,客户付钱的时间明显拉长了:更多客户用票据付款,钱要再等半年左右才到。
应收票据是“快要到手的现金”,可它不是现金。这正是第 1 章那个问题的一部分:利润涨了,经营现金为什么没跟上。
如果这张票的承兑人不是银行,而是聿翼自己(商业承兑汇票),三栏框里哪一栏要多想一步?
想好了,看答案
分录那一栏。分录本身一样,但年底要评估这张票能不能收回:承兑人是一家企业,它的信用风险要按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第 39 章第 3 节)。分析师那一栏也会更谨慎:何嘉朗不会再把它当作“快要到手的现金”,而是当作一笔换了形式的应收账款。
考场视角和对账板
注会《经济法》式的票据题,给出一张票从出票到付款的经过,涉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几个当事人之间的买卖,按问号逐问要求判断:谁享有票据权利,谁可以拒付、理由是对物还是对人的抗辩,被拒付后持票人可以向谁追索、追索的期限和金额,票据丢失后怎么补救。支付结算的部分,注会式的题目给出一个账户、一笔汇款、一次托收或者一张卡的情形,要求选出合规的做法或者正确的期限、限额:账户的种类和用途、新户什么时候能付款、托收承付的承付期和拒付理由、信用证的审单期限、预付卡的限额和有效期。
本书的练习照这几种形状出:案情题每一问都写出结论、依据和理由。
“票据是买卖合同的附件。”票据关系和买卖关系分开:买卖出了问题,原则上挡不住给了对价、不知情的后手。
“背书给我的票出了问题,我只能找给我票的人。”出票人、承兑人、所有背书人和保证人连带负责,持票人可以不按顺序追任何一个。
“电子票据就不是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就是汇票,只是出票、背书、承兑、付款都通过票据系统办。
“支票写了以后的日子,就要等到那天才能付。”支票见票即付,另写的付款日期无效。
- 利润增幅:草稿上 45.0%(6.09 亿元对 4.20 亿元,未经审计);预告区间 40% 到 50%。
- 已解释:45 个百分点中的 0 个。
- 林舒这边:年底的票据台账和应收票据对上了;年底票据的盘点和核对,第 93 章。
- 何嘉朗这边:年报和三季报上的应收票据,加进去以后应收的周转天数变长了。
- 未结问题:
- 第 1 章第 2 个问题(利润涨了,经营现金为什么没跟上)多了一条线索:越来越多的货款先变成了票据。第 25、55、114 章会回答。
- 本章新加一个:票据背书给供应商以后,还算不算清和的资产?商业承兑汇票要不要计提坏账?第 39 章第 3、5 节。
- 其余 14 个问题照旧,每个标着回答它的章,见第 1 章的对账板。
这一章有没有让 45 个百分点里的哪一块变得更清楚?
想好了,看答案
没有。票据只是货款换了一种形式,不碰利润。它碰的是现金:利润和经营现金之间的那道缝,第 25、55 章会细算。
练习
练习 1(注会式,伪造背书)。若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乙公司,丙银行承兑。乙公司的票被员工丁偷走,丁伪造乙公司的背书章,把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不知情,支付了对价。戊公司又把票背书给己公司。到期,己公司提示付款。(1)丙银行应不应付款?(2)若丙银行以背书伪造为由拒付,己公司可以向谁追索?可以找乙公司吗?(3)乙公司的损失找谁?
(1)应当付款。丁偷票、伪造乙公司的背书,是在处分不属于自己的票据。戊公司按背书转让的方式、给了对价、不知情地取得了票,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法挡在外面的是恶意和重大过失:“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重大过失取得的也一样(《票据法》第十二条);而“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形式上连续的背书就是持票人权利的证明(第三十一条)。己公司从戊公司手里取得,同样是合法的持票人。丙银行自己的承兑签章是真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十四条);伪造不是丙银行对己公司的抗辩,到期它要付。
(2)丙银行拒付是拒错了。己公司可以向戊公司追索:戊公司的背书是真实的,它要对后手负责(《票据法》第三十七条)。也可以找出票人甲公司和承兑人丙银行,它们的签章也是真的,各签了字的人对持票人连带负责(第六十八条)。不能找乙公司:乙公司没有在票上签章,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
(3)伪造只牵连两个人。乙公司没在票上签过字,也就不用对谁负票据责任,可它丢了这张票的权利,损失只能找丁赔;丁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伪造票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
练习 2(注会式,抗辩分类)。若 A 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给 B 公司,自己承兑,用来付货款。下面六种情形,到期 A 公司拒付。哪些抗辩对任何持票人都能提?哪些只能对特定持票人提?(1)票据上没有记载出票日期;(2)B 公司交的货有质量问题,B 公司自己来提示付款;(3)B 公司把票背书给 C 公司,C 公司知道货有质量问题;(4)C 公司又把票背书给 D 公司,D 公司不知情、付了对价;(5)票据到期已经超过两年,D 公司才来提示;(6)法院已经就这张票作出除权判决。
对物的抗辩(对谁都能提):(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汇票无效;(5)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十七条);(6)除权判决已经生效。
对人的抗辩(只能对特定持票人):(2)对直接当事人 B 公司;(3)对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C 公司(《票据法》第十三条)。
(4)D 公司不知情、付了对价,A 公司不能以对 B 公司的质量抗辩对抗 D 公司(《票据法》第十三条),要付款。D 公司是在 C 公司之后取得的,C 公司的“明知”不传给 D 公司。
练习 3(注会式,失票补救)。若庚公司持有一张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前不慎遗失。(1)庚公司第一步该做什么?付款人收到通知后要做什么?(2)接下来的期限是多少,庚公司可以选哪两条路?(3)选公示催告的,公告期间最短多久?公告期间有人拿这张票去贴现,贴现的银行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1)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收到通知要暂停支付(《票据法》第十五条)。
(2)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票据法》第十五条)。
(3)不少于 六十日,而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十五日(票据纠纷规定第三十二条)。公示催告期间以这张票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不支持;法院受理后发出的止付通知也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第三十条)。期满无人申报,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庚公司凭判决请求付款。
练习 4(注会式,账户)。若一家公司的财务经理提出四个办法:(1)在另一家银行再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方便和那家银行的客户结算;(2)从开在借款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里取现金发年终奖;(3)为一个为期三年的异地工程项目开一个临时存款账户;(4)把公司一个闲着的账户借给关联公司收货款。哪些可以,哪些不行?
(1)不行:“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要在别的银行结算,开一般存款账户(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不行: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发工资、奖金和支取现金走基本存款账户(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可以开,但有效期最长 2年,展期也算在里面:存款人在有效期内申请展期、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前后加起来也不能超过这个上限(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年的工程,到了上限要撤销这个临时户,之后的收付改走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开一个一般存款账户来办。
(4)不行:“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联公司是另一个法人,要用自己的账户收自己的钱。
练习 5(注会式,信用证)。若一家公司凭国内信用证向客户发货,信用证约定即期付款、最迟装运日 3 月 20 日、有效期 4 月 10 日。公司 3 月 18 日发货,3 月 25 日交单。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发票上的商品型号和信用证差了一个字母。(1)开证行可以拒付吗?以什么为依据?(2)买方说货已经收到、型号没错,要求银行付款,银行能不能付?(3)若开证行在收单后第 8 个营业日才第一次通知不符点,结果如何?
(1)可以拒付。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信用证办法第八条);单证不符,不构成相符交单。
(2)可以付。开证行拒付后,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开证行可以独立决定是否付款;银行不受买卖合同约束,也不是非付不可(信用证办法第四十六条)。
(3)开证行无权再宣称交单不符:不符点要在收单次日起 五个营业日内一次性通知(信用证办法第四十六条)。
练习 6(注会式,多步案例,难于一般考题)。若一家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314,305.50 元(借用清和台账上一张真票的金额),出票人兼承兑人是另一家汽车公司,到这家公司之前背书过两次。票据付的是一张含税发票,增值税税率 13%。示例:到期日承兑人拒付,理由是“与收款人之间的货款有争议”。(1)承兑人的理由站得住吗?(2)公司可以向谁追索?要做哪几件事、在什么期限内?(3)公司能不能不走票据,直接向交票的客户要货款?两条路能不能都走?(4)写出拒付当天把应收票据转回应收账款的分录(单位:万元),并说明这笔应收接下来要做什么会计判断。(5)这笔发票里的增值税会不会因为拒付而变?
(1)站不住。承兑人和收款人之间的货款争议是对人的抗辩,不能对抗给了对价、不知情的后手;承兑以后要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四十四条)。
(2)可以向出票人兼承兑人和两个背书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追索:第一个背书人是票上的收款人,第二个就是把票交给公司的那家客户。要做的事:取得拒绝证明;收到证明之日起 三日内书面通知前手;自被拒付之日起 六个月内行使对前手的追索权;对承兑人的权利是自到期日起 二年。追索的金额是票面金额、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票据法》第七十条)。
(3)可以:票据没兑现,客户欠的货款还在,买卖合同上的债权按普通诉讼时效计算(第 8 章)。两条路可以同时主张,但一共只能拿到一份钱。
(4)分录(万元):
这笔应收接下来要按预期信用损失评估坏账准备:承兑人已经拒付,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第 39 章)。
(5)不会变。发票金额里的增值税 36,159.04 元(314,305.50 元 ÷(1 + 13%)× 13%)在开票时已经确认;拒付只是没收到钱,不是销售退回或者折让,不开红字发票。真收不回来,按坏账损失处理(第 68 章)。
练习 7(注会式,支票)。若甲公司 3月2日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金额栏空着,授权乙公司按货款补记,货款是 8 万元。乙公司的经办人补记了 12 万元,3月6日把支票背书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付了相应的对价。(1)丙公司 3月20日才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能不能不付?丙公司还能找甲公司吗,期限到哪天?(2)甲公司能不能以“只授权补记 8 万元”为由,拒绝对丙公司承担超出的部分?(3)若丙公司 3月10日就按期提示了,可甲公司账上只有 5 万元,银行退票。甲公司要承担哪些罚款和赔偿,各多少?
(1)能不付。支票要自出票日起 十日内提示付款,也就是到 3月12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付,但出票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九十一条)。丙公司可以找甲公司,自出票日起 六个月,到 9月2日(第十七条)。
(2)不能。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纠纷规定第六十七条)。甲公司要按 12 万元对丙公司负责,多出来的 4 万元,回头按它和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去追。
(3)甲公司签发的是空头支票:金额超过了付款时在银行实有的存款(《票据法》第八十七条)。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 5%罚款,即 6,000.00 元,高于下限;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即 2,400.00 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支票上的钱,甲公司照样要付。
练习 8(注会式,非票据结算)。下面的说法或者做法对不对?说明理由。(1)甲公司把客户发来的网银汇款回单,当作货款已经到账的凭据;(2)乙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它和一家国有企业约定,用托收承付结算一笔赊销货款;(3)丙工厂和付款人约定验单付款,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第 4 天才提出拒付;(4)丁某一次性用现金买了 20,000 元的不记名多用途预付卡,没有出示身份证件;(5)戊公司给员工买一张记名多用途预付卡,充值 6,000 元;(6)己公司用公司的信用卡购买多用途预付卡。
(1)不对。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到账要看收款人开户行的收账通知(第一百七十五条)。
(2)不行,两处都不符合:民营企业不在可以使用托收承付的单位之列(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第一百八十三条)。
(3)晚了。“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期内没有拒付,银行视作承付(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超过承付期的拒付,银行不予受理(第一百九十三条)。
(4)不对。“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预付卡办法第十条)。用现金本身倒没问题:个人要“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才必须转账(第十二条)。
(5)不行。“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预付卡办法第七条)。
(6)不行。“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预付卡办法第十二条)。
本章小结
支付结算靠银行完成:守信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银行不垫款。一个单位只有一个基本户,一般户不取现,账户不出借;新户先等几天,该销就销。个人账户分三类。
清和成都的钱,进成都自己的账。
票据关系和底下的交易分开:只看纸上写了什么,对人的抗辩挡不住善意的后手。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被拒付了,可以越级、挑人追索,要证明、要通知、有期限。
筠芯背书来的票,承兑银行照付。
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见票即付。信用证只看单据,不符点一次说完。汇兑可以撤销、退汇,回单不证明到账;托收承付限主体、限交易、拒付有法定理由;委托收款过期不答视同同意。预付卡单用途归商务部门,多用途归人民银行;支付账户的余额不付利息。
清和 17% 左右的回款是票据,其余几乎都是转账。
合上书之前:如果清和收到的不是银行承兑汇票,而全是商业承兑汇票,这一章的哪几句话要改?
想好了,看答案
“承兑银行到期照付”要改成“承兑的企业到期付不付,看它的信用”;第 3 节的追索就从示例变成了日常;三栏框的分析师那一栏,应收票据不能再当作“快要到手的现金”。法律规则一条都不变:变的是承兑人那一栏写的是谁。
术语对照
| 中文 | English |
|---|---|
| 支付结算 | payment and settlement |
| 银行结算账户 |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
| 基本 / 一般 / 专用 / 临时存款账户 | basic / general / special-purpose / temporary account |
| Ⅰ类 / Ⅱ类 / Ⅲ类户 | class I / II / III personal account |
| 票据 | negotiable instrument |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bill of exchange / promissory note / cheque |
| 银行汇票 / 商业汇票 | bank draft / commercial bill |
| 实际结算金额 / 解讫通知 | actual settlement amount / settlement advice |
| 贴现 | discounting |
| 银行承兑汇票 / 商业承兑汇票 | bank acceptance bill / trade (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
| 电子商业汇票 | electronic commercial bill |
| 票据关系 / 原因关系 / 资金关系 | instrument relation / underlying relation / funding relation |
| 票据行为 | act on an instrument |
| 出票 / 背书 / 承兑 / 票据保证 | issue / endorsement / acceptance / aval (bill guarantee) |
| 文义性 / 要式性 / 无因性 | literalness / formality / abstraction (independence) |
| 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 再追索权 | right to payment / right of recourse / onward recourse |
| 对价 | consideration |
| 票据抗辩(对物 / 对人) | defences (real / personal) |
| 伪造 / 变造 | forgery / alteration |
| 挂失止付 / 公示催告 / 除权判决 | stop-payment notice / public summons / exclusion judgment |
| 背书连续 | unbroken chain of endorsements |
| 委托收款背书 / 质押背书 |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 pledge endorsement |
| 提示承兑 / 提示付款 | 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 for payment |
| 拒绝证明 | proof of dishonour (protest) |
| 空头支票 | bounced (dishonoured) cheque |
| 汇兑(信汇 / 电汇) | remittance (by mail / by wire) |
| 撤销 / 退汇 | cancellation / return of a remittance |
| 委托收款 / 托收承付 | collection / collection with acceptance |
| 验单付款 / 验货付款 / 承付期 | pay on documents / pay on inspection / acceptance period |
| 国内信用证 | 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 |
| 相符交单 / 不符点 | complying presentation / discrepancy |
| 信用卡 / 借记卡 / 透支利率 | credit card / debit card / overdraft rate |
| 预付卡(单用途 / 多用途;记名 / 不记名) | prepaid card (single- / multi-purpose; registered / anonymous) |
| 非银行支付机构 | non-bank payment institution |
| 储值账户运营 / 支付交易处理 | stored-value account operation / payment-transaction processing |
|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days sales outstanding (DSO) |
大纲对照
- 注会《经济法》三、商事法律制度(五)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 支付结算概述(JJ-03-117 至 JJ-03-121,第 1 节);2. 票据法律制度(JJ-03-122 至 JJ-03-128,第 2 节;JJ-03-129,第 3 节;JJ-03-130、JJ-03-131,第 4 节);3. 非票据结算方式(JJ-03-135,第 5 节;JJ-03-132 至 JJ-03-134、JJ-03-136 至 JJ-03-138,第 6 节)。
- 票据背书转出后的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在第 39 章;破产里的追索和申报在第 17 章。
本章引用:《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六十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第6号);《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考试目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八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二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五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七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九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五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九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二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五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五十一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八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六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七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八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九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六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五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四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五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20〕327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